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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院“躲猫猫”不是明智之举

舒锐

发稿时间:2013-12-27 10:34:58 来源: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去年8月21日,经济学家邹恒甫在其微博发表“北大淫棍太多”的言论,遭原单位北京大学诉其侵犯名誉权。因其不积极应诉,他近日计划赴美,发现被限制出境。(12月25日京华时报)12月17日,邹恒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解除限制出境申请。海淀法院审查认为,邹恒甫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他与北京大学之间的名誉权案尚未了结,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12月26日北京晚报)

  该案在实体的是非对错还有待法院进一步查清认定,但从诉讼程序看上,邹恒甫之前的作法并不妥当。他去年下半年一直在国外,为保证诉讼依法进行,海淀法院启动了涉外送达程序,按照他在美国的工作单位地址向他送达了两案应诉材料。同时,法院还在网上公布了法院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希望他能与该院取得联系。各方媒体也对此事进行了大肆报道。而邹恒甫明知道有案在身,却还发微博称:“才开始海外送达啊?太慢了。”俨然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

  即使身处国外给其应诉带来了不便,但他本可以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在回国后亲自前往法院应诉。而其回国后,并没有任何积极应诉的举动。直到12月15日下午,边检人员阻止其出境,他才结束了这场“躲猫猫”的游戏。12月16日,他委托律师向海淀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前后态度可谓一百八十度大变脸。这也显示出法院的相关措施起到了一定效果。

  其实,有了纠纷到法院解决,这是公民和各类团体理性的应有选择。而被别人起诉后,前往法院应诉,摆事实、说道理、讲法律,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事实上,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想通过各种手段企图逃避审判,只会自食恶果。因为为了保障被告应诉,法律赋予了法院一系列相关职权。

  首先,在特殊案件中,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其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直接根据所采用的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决。而传票送达给被告的方式包括了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等。最后,今年7月生效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吸收了原有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明确规定,对于公民存在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可见,如果不前往法院应诉,就可能丧失答辩权,还可能遭受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并且缺席判决后,最终实体权益受损的还是自己,这确实并非明智之举。对邹恒甫采取倒逼其应诉的措施,在实质上是在保障其法定诉讼权利。

  对于邹恒甫而言,当下最该做的应是拿出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将积极应诉。在此基础上,他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向法院诚恳地证明自己,用行动说服法院和原告方后,再次提起申请。当然,保证金是次要的,实际行动和满满的诚意才是最重要的。

 

原标题:和法院“躲猫猫”不是明智之举
责任编辑:张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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