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华网刊发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条文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四十二条对贪污(受贿)案件的定罪处罚,较以往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将为今后贪腐案件司法处理时提供依据。
原《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次“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比之下,这次“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五千、五万、十万等以具体贪污数额定罪的规定,分别代之以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来定罪量刑;修改了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可判无期徒刑及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可处死刑的规定,明确规定贪污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要同时具备数额特别巨大、及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两个必要条件。
如此看来,贪污十万元判十年将会成为历史,对贪腐案件的死刑适用也将越来越严格,此类案件轻刑化在所难免。(许昔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