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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取消考核排名意在“不唯上”

发稿时间:2014-12-28 08:09:25 来源: 京华时报 中国青年网

  取消法院考核排名,其实是要取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权及其行政化管理模式。对各级法院的考核评定权,理应由过去的“上级考核下级”转型为开放考核机制。

  12月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据介绍,这一决定是“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以及全国各级法院的要求,更好地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进一步调动广大法官办案积极性”,而作出的。

  从最高法院的官方措辞中不难看出,对各级法院的考核排名实则有悖于司法规律,不利于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因此才有“全国各级法院”要求取消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当然,考核本身并没有错,考核如果科学合理且合法,不但不应取消,还能促进司法公正,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如“审限内结案率”,这本就是法律的要求。让正义不迟到,是法院在每一宗个案里都应该实现的程序性结果。最高法院对全国各级法院强调“审限内结案率”,是其监督与指导职能的应然内容,理当尊重。最高法院在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之外,还同时决定,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而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

  最高法院尤其强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因为法院系统每年的年度结案日通常定在12月20日,如果是12月初受理的案件,法院往往难以赶在年度结案日之前完成结案,这样势必拉低结案率。正因为有着上级法院看重结案率的“紧箍咒”,一些法院一接近年底就不再受理案件,给不少当事人和律师带来困扰和不便。舆论对此诟病已久,但“法院年底立案难”仿若司法顽症,长期未得有效解决。

  2009年初,最高法院曾颁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但这样的“意见”在更具实质性的考核排名面前,作用甚微。

  “考核出政绩,排名见荣誉”,这是行政权运行中的陋规。近年来,行政机关也在反思这种数据的泛滥,并着力清理和规范了一大批的考核检查和评比排名项目,切实为基层减了负。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不同层级之间的法院并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法院更不能为下级法院设定种种考核排名指标。“司法去行政化”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最高法院率先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传递出明确的改革信号。相信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将会快速响应,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取消法院考核排名的背后,其实是要取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权及其背后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法院系统的“垂直管理”不断被提出。但事实上,这是“司法去地方化”之外的另一个误区。各级法院不但要独立于地方,也应独立于上级法院。至于对各级法院的考核评定权,理应由过去的“上级考核下级”转型为开放考核机制——法院考核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就应当是一个能吸纳民众参与的、透明的考评机制。惟其如此,各级法院才能走出“不怕民众不满,就怕上级翻脸”的怪圈。有还权于民的考评机制,有保持良性互动的考评过程,才会有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深入人心。(王云帆)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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