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青年之声|青春励志|青年电视|中青看点|教育|文化|军事|体育|财经|娱乐|第一书记网|地方|游戏|汽车
必须提高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积极性

发稿时间:2016-04-27 14:00: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核心和关键环节,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则是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首要途径,也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手段。自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选举在我国农村地区全面铺开,村民民主意识开始觉醒,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出现了贿赂选举、乡镇政府党委干预选举、宗族帮派操纵选举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积极性。因此,为保障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利,更好地保障基层民主的阵地,巩固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新成果,应尽快提高村民参与村委选举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选举权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选举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可见,村民选举权是法律赋予农村村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由于几千年来封建集权主义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已经根深蒂固,人民民主的政治思想尚显年轻,再加上农村村民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选举权利意识并未根植于每一个村民的内心。所以,就需要党和政府加大对村民的法治宣传力度,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村民讲解《宪法》、《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唤醒并提高村民的选举权利意识。同时,要让村民认识到,选举权又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义务,必须依法认真履行,不得随意破坏。

  二、严格程序,依法选举

  正义不仅是实体的正义,还应该是程序的正义。我国《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工作,不让村民选举流于形式,才能避免竞选人贿选、乡镇政府党委干预、宗族帮派操纵等危害选举结果的事件发生,才能保障村民选举权的真正实现,才能选举出真正有利于村集体发展的自治组织。

  三、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建设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到国家决策,小到村委会工作,都应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尤其是村委选举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直接影响到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关系到整个村集体的民生发展,应尤为重视。我国《村委会选举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就对村委会选举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了规定:所有与换届选举有关的决定,必须用广播、电视、海报几种方式,同时公开通知全体选民。所以,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换届选举委员会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利用村集体宣传栏、广播等宣传设施,做好每一份文件、每一项决定、每一个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让每一个村民对本次选举活动的进程了然于胸。

  四、完善村民选举权利的保障机制

  避免权力被侵犯的最好方式就是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在我国《村委会选举法》中,通过对“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等选举原则和第十三章“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对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切实保障了村委会选举程序的正当性,保护了村民选举权利不被侵犯。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之中,部分乡镇政府行政权力过度管制、村两委成员干预、监督机制匮乏、选举程序形式化等因素,大大降低了村委会选举的实际效果。因此,我国亟待一套完整详实的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的选举利益。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掌握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践工作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特点,制定出能够高效规范和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法律体系。第二,减少乡镇政府职能,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明确划分乡镇政府的权力边界和义务,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利,减少乡镇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干预,从而保护村民选举权利不被侵犯和挤压。第三,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监督机制,成立由政府人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组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换届选举监督组织,同时应发挥广大村民的监督作用,共同确保村民选举权利不被破坏,村委会选举有序、公正地进行。第四,建立司法和行政救济机制,当村民选举权利被侵害时,能够诉诸司法救济途径,或者能够求助于政府专管机构,从而提高村民的维权意识和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何科利)

责任编辑:杨丽
版权声明:凡本网文章下标注有版权声明的均为中国青年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使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授权,点击
 
返回首页>>

扫描二维码进入

“青年之声”微信

扫描二维码进入

中国青年网微博

扫描二维码进入

"畅想星声"全国大学生

网络歌唱大赛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