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并将从9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将深圳市的公共厕所分为市政公共厕所、社会公共厕所和协议公共厕所三大类。此外,对于在公厕内乱涂乱画、吸烟、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处以100元罚款。公厕产权单位擅自收费、停用或拆除公厕的,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有市民质疑办法出台后,如何进行监督与执法,让相关规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8月19日羊城晚报)
堂堂一份政府公告,严格详实的深圳公厕管理办法,却被媒体和网友简单提炼成“尿歪”二字,其背后的习惯性质疑和吐槽叫人哭笑不得。
对于深圳这座流动人口巨大的现代化都市而言,“国内市政公厕比例最低的城市之一”显然太不相符。为了解决“如厕难”,深圳一直在逐步推进社会公共厕所向公众开放。除了大众熟知的市政公共厕所、社会公共厕所之外,协议公厕是个新生事物——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厕所服务协议,让后者内部厕所对外开放,简而言之,就是有关单位的“私人厕所”对外开放,这面临着业主的心理抉择、配套的人员管理、厕所的改造升级和开放时间如何设置等难题。
为了强化管理,方便市民,让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厕都能在充分发挥公厕的作用又能保证所属单位的利益和权利的前提下,出台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势在必行,也是现代城市管理和文明规范的题中之义。我们看到,《办法》确定了公共厕所的管理主体开放时间、查询系统、擅停处罚等,对于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及罚款条例。而“在便器外便溺”便是一系列不文明行为中的一种,为何单单对准这一条,而且变异成为“尿歪”的呢?
正常人应该分得清“在便器外便溺”的定义,即便是老人、病人的生理原因,也不难区分“故意尿到外面”和非故意“错误”所产生的后果和性质。既然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杂物;向便器 、便池内倾倒污物和废弃物等都被视为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行为,“在便器外便溺”更是破坏公厕卫生、损害他人利益的恶劣行为,为什么不应该严厉禁止和加以处罚呢?
“尿歪”逻辑凸显漠视规则的大众潜意识。规则是城市有效管理、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城市管理法规包括公厕管理办法也是维持公共卫生环境,保证良好城市风貌的重要前提。虽然《办法》在定量与定性的界定、监督与执法的落实上尚待实践检验和修改完善,但并不乏解民之困、规范文明的制度善意。城市法规支持文明进步理念,而社会文明发展和城市管理也对立法提出要求,二者相辅相成,从倡导、禁止、处罚的各个角度,设定公厕管理条文,据此评判是非、确定权责,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并逐渐转化为公民的一种文明自觉,深圳公厕管理办法值得肯定。
或许,针对“尿歪”的吐槽是人们对有关部门解决民生问题不力的失望及愤慨的过度反应,对此城市管理部门要悉心吸纳民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城市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着力培养自己的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保持科学、理性的态度,摈弃怀疑一切批判一切的“惯性”思维和“有色眼镜”,不要情绪性地挑剔、批判有关部门出台的一切条款,而应该有的放矢、有所建言。多方协力,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否则就不是“尿歪”,而是人“歪”了。(斯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