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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坠亡”的原因能摊在阳光底下吗?

邓海建

发稿时间:2012-09-03 12:31: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针对网传河南省扶沟县一老人因抗议强征跳楼身亡,记者从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到,经过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该村民为“自主性坠亡”,坠楼原因系不满政府强征强拆,且补偿标准过低。(9月3日《京华时报》)

  在百度百科,词条“自主性坠亡”的解释是——中国地方政府针对公民死亡的解释,一种中国式的新的死亡方式。民众都在感叹:现场勘探与鉴定的法医,不仅精于技艺、而且是语言大师,一个轻飘飘的“自主性坠亡”,描摹了跳楼老人最后的人生姿态。楼是老人自己亲自跳下去的,没有人推、也没有人怂恿,对于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说,这是再“自主”不过的事情。因为“自主”,所以“坠亡”就属于作为行为主体的老人,在主观意愿上需要跳楼身亡,而跟外部情境几无任何关系。这也就不难理解,当地杨姓副镇长说,老人死亡系意外事故,镇政府无行为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性坠亡”的终极意义,无非在于力图营造一种“自杀”的幻觉,借以撇清“他杀”的嫌疑。可是,不管老人坠楼的姿势多么富有“自主”色彩,追问与质疑并不会随着官版定论灰飞烟灭:究竟要怎样的委屈与绝望,才会将一个年逾花甲的老人逼上跳楼的行列?镇政府办公楼的栏杆很结实,低补偿的强征强拆是不是比老人跨越的栏杆更彪悍无疑?……“自主性坠亡”不过是个结果,再是客观理性,总有可以按图索骥的原因。若没有天大的逼迫与悲愤,何以有了惊世骇俗的“自主性坠亡”诞生?

  人死了,真相没死,责任永生。至于“因为事发在镇政府大院,为此政府决定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经济补偿”,尽管与此前的誓死“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有转变,但拆迁事件上的是非权责,显然无法因为“经济补偿”而一笔勾销。

  这些年,不安生的土地,令弱势公民陷入“匹夫无罪、怀璧其罪”的境地。理论上说,作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早已于2011年1月19日颁布实施——剑指“行政强拆”,强化公民在拆迁事件上的谈判与博弈能力,然而事实上,行政强拆上的波诡云谲,并未随着新法亮剑而谢幕。当年在反思“江西宜黄拆迁自焚”,“呼和浩特拆迁通知附子弹”等事件时,一致的共识是亟待分解政府“经营土地”的职能、转变“不平等”并且“非法治”的土地流转模式、真正落实“司法公正”和“法治政府”——今日看来,这些“处方”仍没有抓好药、煎好汤。

  拆迁跳楼事件,美其名曰“自主性坠亡”。如此冷血而荒唐的表述,比初秋呼啸的冷风还要寒彻心骨。无怪乎有黑色幽默戏言——干脆叫“牛顿式坠亡”吧,显得更理性、更有科技含量。不过凡事皆有因果,“自主性坠亡”的原因能摊在阳光底下吗? (文/邓海建)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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