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城》公映,影评人“亵渎电影”公开抨击《长城》是一部烂片。“亵渎电影”的长文发表没多久,乐视影业CEO张昭转发回复:“不用码那么多字,改改你的微博名。”随后,乐视影业官微还发布了一张警告函,要求该影评人删除微博、置顶道歉,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12月18日南方都市报)
对某部影片进行评价,是每一位公民的权益。不管评论的是否客观,是否到位,这与评论者的个人素养和专业水平等有关,但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而乐视影业不但CEO要这位影评人改改微博名,影业官微还向这位影评人发了一张警告函,要求其删除微博、置顶道歉,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有点荒唐了,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是影业公司的人,包括投资方在票房的巨大压力下、在焦虑状态下的应激反应,但人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这个影业公司这样的权力?
《长城》这部影片是好是坏,评价的角度和指标有很多,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看法,因为每个人经历不一样,生活环境不一样,因此看的时候的站的角度不同,感受也不一样。作为影业公司应该听取各方不同意见,吸取各界有价值的建议,才能在今后拍出让更多民众喜欢的影片,才能提高票房收入。但这个影业公司却采取多种手段打压有不同看法的影评人,只允许讲好话,不允许讲坏话,这不利于事业的发展。就算在网上都说这部影片很好,但民众看了之后可能会大失所望。即使不在网上发言,私下里也会一传十,十传百,把这部片搞臭。
再说,就算这位影评人话说得有点过,影业公司完全在网上或者当面与他进行交流和沟通,可以进行一些必要的解释。没有必要发警告函,更没有必要发“律师函”。如果说了几句影片的“坏话”就被警告,就要其道歉,谁还敢对这家影业公司的影片进行评论,其结果只能会使这个影业公司越来越远离民众,拍的影片也越来越不符合民众的胃口,更多的人对他们所拍的影片也越来越不感兴趣。
近年来导演与影评人,或坊间群众,或利益相关方的骂战不少。从郭敬明大战史航,到冯小刚与王思聪的隔空互怼,虽然激烈,也不乏意气用事,但围观群众喜闻乐见,道理事实也都越辩越明。但乐视影业却向影评人发警告函,或发律师函,这不利于今后的影视批评生态,甚至可能会使普通影迷的网上议论,产生“寒蝉效应”,不利于影视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对这个影业公司的行为发发警告,不要让他们“胡作非为”,同时,广大民众也要用少看或不看这部影片来向这家公司发警告。(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