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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一场娱乐化的喧嚣

舒锐

发稿时间:2013-11-28 10:56:46 来源: 京华时报 中国青年网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一中院今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时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11月27日人民网)

  每起刑事案件都是一场社会整体性悲剧,对于当事人更是如此,李某某案也并不例外。然而,由于他的特殊身份,再加上轮奸、酒吧女、卖淫嫖娼、敲诈勒索等诸多吸引眼球因素,本案被地摊文学式地娱乐化也就成了必然走势。如今,二审判决尘埃落定,我们有必要回头看看这场喧嚣背后各方参与者的是与非。

  首先,对媒体而言这是一起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本案引起人们关注最初也源于媒体推动。在初期,一些媒体并没有使用“李某某”,而是采用原名,这引发诸多争议。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外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然而,如果这个未成年人本是众所皆知的“公众人物”,并且这种状态原本是他自己曾经主动获得的某种“地位”,即使媒体不实名报道,大家也都知道他是谁,是否还要受此限制,值得思考。

  同时,有些媒体在法院并没有认定案情、作出判决前,就将并不确定的事实用较为肯定的方式披露出来,如京城某报在2013年7月28日的报道《李某某涉轮奸案全程案情曝光》,这使得舆论一边倒地将李某某定性为强奸者。这是否有干扰司法、舆论审判之嫌?此外,一些媒体以求证的方式不经意中传播了谣言。如称“据内部消息,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法院调查李某某‘案中案’”等,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谣言,如此报道并不妥当。

  其次,律师俨然成了本案主角。强奸案本是独立案件,不会因被害人身份及所谓“案中案”而影响本案认定。而双方律师却总是热衷于通过各种舆论场对一些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的情节展开激辩,无意或者故意中放出一些烟雾弹,个别的甚至不惜以泄露当事人隐私、攻击同行来哗众取宠。并不是谁获得了舆论同情,谁把对方“搞臭”了,就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不得不说,一些律师角色错位。

  再者,本案本是不公开审理案件,而许多庭审、事实信息却从当事人方传递出来。如李方曝出“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而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本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再如,一份酒吧监控视频资料试图证明李某某并没有实施暴力,可是,在逻辑上,在酒吧没有实施暴力并不能必然推出在其他地方也没有实施暴力。可见,这些信息多是只挑对己有利的选择性、碎片化传递,却让案情在公众心里更扑朔迷离。

  最后,一审、二审法院都在本院作出判决后的第一时间以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判决及理由等方式向公众传递官方消息,值得肯定。然而,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制度上,法院只能在判决作出后才能主动且有限发声,而其他各方却早已“不厚道”地把他们“想要的真相”毫无顾忌地传递给了公众,一些群众早就先入为主。而在其他国家,对于类似情形,为了保护各方权益,也让各方在法律、舆论面前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着“法院禁言令”制度,禁止各方不当言论,很遗憾,这在我国存在制度空白。

  司法案件中,各方该扮演怎样的角色,这确实是个值得深思的命题,如何让娱乐的归娱乐,法律的归法律,让案件回归案件本身,各方需要早思为好。

 

原标题:李某某案,一场娱乐化的喧嚣
责任编辑:张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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