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表示,治理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将打出组合拳,包括对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实行一票否决,摘掉一批市场秩序混乱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牌子。(1月16日《人民日报》)
建立游客旅游不文明档案,制定并实施《游客旅游不文明记录管理办法》,以及形成游客旅游不文明信息通报、追责机制,毫无疑问,将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通过“不文明档案”和“追责机制”,就想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或就能让游客自觉遵守文明规定,显然是不可能做到的。
事实上,我国对文明旅游的规定,或者说,对不文明旅游的处罚,法律、规定、制度早就有之。如,在对游客文明行为的要求上,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就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也有“爱护环境”、“爱惜公共设施”等文明旅游的要求。
再如,在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上,《风景名胜区条例》中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法》等诸多法律中,也都有罚款、拘留,甚至刑罚的规定。
又比如,在对不文明行为执法上,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将不文明行为执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委托给景区管理者,等等。
现在看来,虽然制度、规定、法律很多,并没有能很好地规范游客的文明行为,或没有对旅客的不文明行起到“约束”作用。
所以说,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不是缺少制度、规定和法律,而是缺少一套执行制度、规定和法律机制。也就是说,制度、规定、法律制定得再好、再全面,如果没有人去执行,尤其没有人来监督执行,长期下去,制度、规定、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成了纸老虎。
因此,建立“不文明档案”也好,建立“追责机制”也罢,首先必须要明确执法“主体”,即,不文明档案如何建,由谁建?不文明行为如何管,由谁罚?不文明行为如何追责,由谁追责?等等。
也就是说,有了“紧箍咒”,还要有念咒的人,或要明确念咒的人。否则,“紧箍咒”再多,也会失去“震慑”作用。(姚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