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武宣县原县委书记彭进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彭进瑜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2010年8月30日《南国早报》)
我感觉,彭进瑜收受巨额贿赂案,最吸引眼球的不是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多少年,也不是被处没收财产多少钱。因为报道中说的很清楚: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期间,彭进瑜利用担任武宣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5.3万元、美金1万元、港币20万元以及索尼54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佳能照相机一部、索尼摄像机一部。法院认为,彭进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所以说,法律是无情的,但也不是绝情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从轻处罚的,也不会不给其出路。对彭进瑜案的判处就是一个明证。
那么,公众对彭进瑜案最感“兴趣”的到底是什么呢?这还要从报道中找答案:报道说,彭进瑜今年50岁,曾于2001年担任武宣县县长,2005年8月起担任武宣县县委书记,2009年12月中旬被公示为副厅级干部。去年12月,自治区纪委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调查,发现彭进瑜有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遂对其进行“双规”,随后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查办。今年2月1日,彭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由此可见,彭进瑜正是在自己“官运亨通”的时候,因在公示期间被举报而查处的。这既让人感到庆幸又让人感到后怕。庆幸的是群众眼睛雪亮,谁是清官,谁是贪官,心中有数,旗帜鲜明;后怕的是如果彭进瑜没有被提拔,不去升任那个副厅级,那么,就不能被及时“拿下”,也不知还要腐败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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