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男孩晓峰(化名)因头发长且染了色,被老师要求剪短后才能上课。因发型一直不合格,晓峰就一直请假,最终因多日未上课被退学。晓峰的母亲认为校方的做法对孩子造成了心理伤害,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书本费300元及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9月25日《重庆商报》)
男生晓峰因发型“不合格”,最终被学校退学,表明学校刚性的“剪发令”不仅“剪掉”了学生的自由,更“剪掉”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令人惋惜。显然,无论是晓峰对“染颜色长发”的狂热痴迷,还是学校对“剪发令”的过度执著,均不可取。
然而,与学生因发型“不合格”被退学相比,一些学校的“剪发令”导致悲剧发生,就更值得警惕。2012年4月13日,山东东营市胜利第一中学14岁的女生李欣玥,从自家五楼跳楼身亡。令人难以释怀的是,这一悲剧竟是因为学校要求女生剪短头发的刚性规定所引发。如此看来,当新出台的校规遭到众多学生反对,甚至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时,学校就应该考虑该校规是否合理了。每个学校都可以有自身的精神,但通过何种方式提倡这种精神值得深思。对于学生的发型及其他行为举止,如果社会能够认同,学校却不能接受,而且这种认知差距过大的话,校方更需要反思。
我们不否认学校制订发型规定的善意初衷。中学生还处在心智尚未成熟时期,学校对其发型做些规定,引导学生完成健康、阳光的形象塑造和养成朴素、洁净的生活习惯,无疑值得肯定。但社会是多元化的,在一定底线下,应给学生更多发型选择,满足他们个性发展的需求,毕竟当代中学生是90后的“新新一代”。为此,学校可为学生提供多种发型参考,这些发型既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又能被学生接受。这样,不仅可达到学校的管理要求,也可满足学生个性化的追求,而不会引起学生的反感。
学校有义务帮助个性比较强的学生,让他们明白彰显个性的途径和方法不单靠外在形象,让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心悦诚服地接受学校新规定,这样效果才更佳。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强硬做法,去抹杀他们身上属于自己的东西,不但行不通,而且会适得其反。当然,建议学校对学生的发型采取宽容的态度,并不表示赞成学校放任不管。对于那些奇形怪状的发型,学校理应予以引导和规范,同时还要加强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