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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药家鑫案被害方代理人败诉的启示

发稿时间:2012-08-02 11:27:00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受众人关注的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权一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药父胜诉,被告张显3日内删除构成侵权的微博1条、博文2篇,10日内在其新浪微博、博客上持续30天刊登道歉声明,向药庆卫道歉,同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1元。对此,药父称满意判决,张显表示尊重判决不上诉(8月1日《中国青年报》)。

  事情的来龙去脉大致是这样的: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驾车撞伤张妙后,下车查看时将张妙八刀刺死。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药家鑫案终审后,其父药庆卫认为张妙丈夫王辉的代理人张显在微博上编造了许多子虚乌有的事实,把药家鑫说成“官二代”或“富二代”,意在让广大不知情的网民产生仇恨。2011年8月4日,药庆卫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显名誉侵权。

  对于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权一案,众多媒体进行过报道,舆论广泛热议。在药家鑫父亲提起诉讼后,专家们预测意见分歧很大,一方认为药家鑫父亲理应被判胜诉,另一方虽然不认同张显的做法,但认为胜诉前景难言光明,理由一是药家鑫父亲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受到了实质意义上的损害,二是如何确认药家鑫父亲的名誉受损与张显的微博、博客有因果关系。但专家几乎一致认为,无论药庆卫的诉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它都有助于让包括媒体记者和“意见领袖”在内的全体公众重新反思社会舆论对司法可能造成的影响。

  现在,法院判决药庆卫胜诉,这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具有标本意义的。首先,在一个自媒体与大众媒体界限交融的时代,有利于人们树立起言论的责任意识。就如法院的判决书所述:“作为现代社会传媒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进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互动空间,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通过平台发表的言论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力更为迅捷直接,故网络用户在即时分享自我的感性认识及信息的同时,在涉及评价他人时应客观、准确,并不应利用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有利于人们进一步确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立场。近年来,在很多司法案件中,舆论的效应越来越大,这既说明民意在主动与司法对接,在监督司法;但是,一些不实信息又影响了舆论的形成、发酵与传播,给法院秉公判案造成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在药家鑫案中,张显作为被害方的代理人,在社会的关注下立刻变成了公众人物,他的微博粉丝超过了10万,博客访问达到了600多万次,其发布的一些不实消息,确实可能误导舆论,至少会对正常的舆论形成干扰。这次法院判决张显败诉,不仅提醒公众要正确对待舆论,更提醒律师、代理人不要将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滥用到法庭以外,也提醒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作为本案原告的药庆卫,还有一个特殊身份,即罪犯家属。是的,罪犯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属在道德上确实有教育、提醒不够的责任,但人肉搜索很容易就演变成网络暴力,大有“家属若不出来道歉,便与凶手同罪”的气势。其实我们必须明白,法律上的责任,只应由罪犯本人承担;法律上的人权,不单单专属于那些站在道德制高点的主流人群,也包括常常被大众忽视甚至蔑视的弱势群体。在这个意义上,药庆卫的胜诉,不是他一个人的胜诉,而是更多有同样遭遇的罪犯家属的胜诉。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权胜诉一案,无疑是具有标本意义的,值得法治进程中的我们每一个人好好品味。郭文婧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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