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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天价过路费”案的尘埃仍在

发稿时间:2011-12-16 12:17:00 来源: 光明网 中国青年网

  “天价过路费”案昨天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审理宣判结束。此次判决,被告人被判有诈骗罪,刑期从原审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7年, “偷逃过路费”从原审认定的368万元减到了现在的49万元,赢利从20万元增加到了110万元。

  这个案件,原审与这次审理的差别之大犹如霄壤。如果不是公共舆论的介入,很难想象原审判决会得到如此大幅度的更改。不过,这个个案的更改,也许改变了此案被告人的命运,但是却并没有改变形成该案原审的司法环境和制度化背景。也正是如此,此案的落定,远不意味着其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及其争议的落定。

  针对相关的法律争议,河南省检察院公诉处的官员站在检方的立场,对此给予了相应的解答。熟悉司法流程的人都清楚,类似“天价过路费”案这样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其重审的司法准备过程,肯定不是鲁山县司法机关所能单独完成的。因此,河南省检察院公诉处官员的解释,就应当理解为是这个案件重审以及判决的主要司法依据。

  当然,令人担心的问题也正在这里。“天价过路费”案的原审和再审的法律事实,都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同样行为。但是,同样的法律事实,前后审对数额的认定竟可以有这样大的差距,进而导致被告人的命运竟可以有这样大的差别,这就不仅是司法人员个人的法律认知问题,更有司法程序上的问题。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如果没有公共舆论的介入,没有来自公众的压力,仅凭藉相关司法规制,“天价过路费”案是否能够得到更改?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是否定的。问题更在于,类似这样颟顸定案的例子,是不是仅仅为司法机关的个案?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的案子即使是为数不多的个案,其中能够得到大幅度更改的案件又有多少?实际上,像“天价过路费”案的重审一样,集省级司法机关甚或更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智慧”于一案的情形并不常见。而这却正是“天价过路费”案重审以及判决的法律依据。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言,“天价过路费”案也许是一个具有判例效果的案件,但是,从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过程看,这个案件的影响却并非全为正面。这个案件的整个司法过程,加深了人们对司法自我纠正能力的担心,深化了人们“把事情搞大”才会有公正结果的心理,扩大了“舆论审案”的空间,坚定了那些因为“司法不公”而上访的人们的信念,同时也给许多已决罪犯的认罪服法造成了障碍。因此,不满足于“天价过路费”个案的解决,不就事论事,而是从完善整个司法制度的角度,增强公正执法和自我纠错的能力,加强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制约,这才是“天价过路费”案应有的社会效果。

  再者,“天价过路费”案也让人们见识了公路收费“猛于虎”的一面。该案的被告人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不甘于公路收费的巨大剥夺性。事实也是如此。从“天价过路费”一案中,人们可以看到只一辆运输车可以为收费方“贡献”的巨大数额,也由此可以推算公路收费这个“吸金机器”的“肚量”到底有多大。不是曾经有经济学家发问“中国人为什么勤劳而却不能致富”么?从“天价过路费”案中,这个问题可以得到部分解答。

  由此,收费公路不仅收费,纳税人还得为其支付类似“天价过路费”案的司法保护经费。看来,收费公路存在的成本真是太大了。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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