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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公约”与一代人的“社会乡愁”

郭文婧

发稿时间:2014-01-26 07:57: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日前,针对广场舞扰民问题,温州广场文化活动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与文化团队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协商制定了《广场文化活动公约》,从场地、时长、时段、音量等方面对广场文化活动进行了限制。此外,管理协调小组还设置了24小时投诉电话,并成立联合执法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对违规团队进行教育及处罚。(1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对于广场舞,有人爱之,有人不胜其扰。鸣枪、泼粪、放狗、扔老鼠……“广场舞”带来的矛盾五花八门。各地的应对之策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地方依然置之不理,有的地方以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及限设备的“四限”实质上取缔了广场舞,温州则期待通过《公约》的形式走向和谐。广场舞带来的分歧,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社会学的角度弄清这一社会问题从哪里来、将到哪里去,才能共赢。

  关于广场舞的分歧,并不在于广场舞本身,广场舞健身、社交、文化等众多好处基本上是得到肯定的,而在于其占用公共场地及其相伴的噪音等“副产品”,给其他群体带来了不便或者带来了骚扰。也就是说,广场舞问题的根结就是失序,什么地方可以跳、什么时间可以跳、经过什么程序以后可以跳、跳的过程中要遵守什么,没有秩序;谁来协调、谁来监管,出了问题,该由谁、依据什么来处理,也没有秩序。

  各地的调查,实际上已经揭示了广场舞的社会学特征。在年龄特征方面,抛开学生,参与群体基本上在40岁至65岁之间,其中45岁至60岁的群体占到了70%左右;在性别方面,绝大多数是女性,男性只占约5%;在学历方面,主要集中在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约85%左右;在职业特征方面,参与者以个体商户、企业、自由职业、事业单位职工为主,占85%左右;在广场舞所选用的曲目方面,主要是传统文化、风俗、伦理特色鲜明的流行歌曲。

  由此,广场舞的本质也就十分清楚了,那就是夹杂着“中年危机”的一代人的“社会乡愁”。“中年危机”是西方社会心理学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随着人类物质生活改善和寿命的延长,呈现着年龄后移的趋势。上世纪60年代,容格研究发现“中年危机”的高峰期是35至40岁;上世纪80年代,戴维提研究主要是40到50岁之间较难度过;进入21世纪,“中年危机”的高峰期可能已推至45岁至55岁,正好是目前广场舞的主要群体。

  中年危机主要的不是由生理年龄所决定,而是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原因就在于缺少内心的整合,通俗地说,也就是缺乏个性,因而仍然不免感觉人生的空虚,因此有适当心理准备的人较能平稳地度过它的波涛。对中年女性来说,这一时期,相貌、体力和精力都逐渐开始走下坡路,事业追求的“天花板”日益显现,孩子的自立和丈夫的事业追求导致家庭状况变化,照顾老人的任务日益加重和对自己老年以后的生活日益担扰,于是综合爆发。

  社会学上的“乡愁”,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思乡”是两个概念。用彭塔力斯的话来说,“乡愁是生活的一种隐喻”,“乡愁是对现实转过身去,对正在死亡的现实转过身去。”乡愁的本质不仅是对已逝的时光的怀念,而是对身在的那种现实的感伤,当我们有乡愁的时候,表达的是一种存在感、现实感。现代意义的“乡愁”,在社会转型期表现得尤为明显,转型前的一代人生活在当下,却容易对时代和空间滋生一种陌生感,一种异乡感。

  在社会秩序的角度,中国社会的转型就是从熟人社会的“规矩”向陌生人社会的“法治”转型。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说,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里面,规矩非常重要。然而,“规矩”的特点恰恰就在于没有书面的东西,更没有一个严格的执行机构,所以,不懂规矩也没有多大惩罚。现在广场舞的“中国大妈”,主流群体正好是改革开放之前生的一代人,那时的鲜明特征,一是集体活动,二是讲规矩,加上中年危机,广场舞也就自然流行了。

  我国广场舞的兴起,是上世纪80、90年代,正好是40、50年代生人“乡愁”中舒缓中年危机的高峰;现在广场舞基本上步入了高峰,恰恰是60、70年代生人“乡愁”中舒缓中年危机的高峰;可以预见,随着80、90年代生人逐步步入中年,法治思维下的他们,就不再有那种浓烈的“乡愁”,广场舞也将逐渐走向衰落。有人说,国外没有广场舞,这是不对的,在19世纪70年代,美国西部乡村的“牛仔舞”是非常流行的,实际上和中国现在的广场舞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随着时代变迁、法治进步,现在已基本上看不到广场舞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方面提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是我们需要走的路,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路。对广场舞背后的“中年危机”,我们需要社会人文关怀,没有有效的替代品,堵不是最好的办法;对广场舞背后的“社会乡愁”,需要法治进一步给力,需要将各方面的“规矩”进一步法制化。

  在过渡时期,温州的“广场舞公约”,也许是一种很好的探索,但它也注定只是过渡而已。一方面,随着各种个人和公共文娱、体育生活的进一步丰富,广场舞很可能也只是我们社会文化的一种过渡现象;另一方面,随着更多公共场合的兴建,公共场合法治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广场舞也会从“乡愁”的规矩进入法治的轨道,围绕广场舞的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郭文婧)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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