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溆浦县温水乡党委正式批复该乡景山村党支部大会对党员韩某作出党内除名的决定,并在全乡予以通报。2011年以来,其父亲病故未回家送葬,妻子患重病未予照料,在当地影响很坏。景山村村民说,这样不孝无德的人,应当清除出党(2013年07月15日《湖南日报》)。
按说,父亲病故不送葬、妻子重病不照料,属家庭私事,作为组织不应该出面干涉,而且,像这类因不孝无德的党员被组织除名的也不多,故而有网友认为景山村党支部这个决定有点过头,甚至涉嫌“管闲事”。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认为,对对这种不孝无德的人清除出党,符合规定,也有警示作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韩某常年在外游手好闲。2011年以来,其父亲病故未回家送葬,妻子患重病未予照料,在当地影响很坏。从事实上看,符合规定,清除出党没有问题。
从教育角度看,也给了改正的机会。《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韩某父亲病故不送葬、妻子重病不照料,是前些年的事,当时考虑韩某没有明显触犯党纪国法,村党支部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未作出组织处置。但韩某没有悔改表现,常年在外游手好闲,不仅失去了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连一般村民应有的道德素质都没有,留在党内,有负面影响。
从程序上看,也有章可循。《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景山村党支部按规定要求召开了党支部大会,并对党支部讨论做出的决定履行了上级乡党委批准程序,而且在此之前,溆浦县委出台了“三提议一评议”处置办法,对具有“不养老抚幼或虐待家庭成员”等10种情形之一的党员,采取由10名以上党员群众联名提议、支部集体研究提议、上级党委交办提议3种方式,启动支部党员大会,对其实施不合格党员评议。
可见,景山村党支部大会对党员韩某作出党内除名的决定,是有理有据的。韩某被开除出党,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至少有这样的逻辑。孝敬父母,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修养,作为一个村民,都应该有最基本的爱心、善心和良心,作为一名党员,更应该成为孝敬父母的模范。因为其不仅肩负着家庭的重任,更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个连自己父母都不孝敬,对自己妻子都不关心的人,怎么可能善待人民群众?
当下,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提出了“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理念,并要求将其贯穿于全过程。韩某这名不孝无德党员被除名,就是面镜子,值得每位党员很好地照一照。同时,也给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提出一个课题,考察一个党员是否合格,也应把是否孝敬父母、善待亲人,作为考察和评价的一个方面,平时也应该进行这方面的教育,以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董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