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香港知名导演许鞍华到武汉为新戏看外景,放在车内的手提包被盗走。案发后,武汉市公安局局长亲自过问此案,并成立由刑侦局具体负责的破案专班。10月8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追回被盗手机、证件和剧本等。(《武汉晚报》10月10日)
无独有偶。之前,日本游客河源启一郎在武汉享受了警方“整个城市帮忙寻找失窃自行车”的待遇;美国人龙安志在北京享受了警方“一路小跑20余公里寻找走失的马匹”的待遇;俄罗斯人谢尔盖享受了警方“在四五吨垃圾中找到了丢失了的护照”的待遇。老外的待遇被调侃为“超国民待遇”,羡煞了国人,有人说“警察的服务也分等级,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数四等汉……”有人说“要是警方把辖区内的案件都如此热心去办,也就真正警民一家亲了。”
遇到困难找警察,警察只是做了应该做的。“老外们”享受的其实也不是什么“超国民待遇”,只是我们国民在很多时候没有享受到真正的“国民待遇”而已。中国是礼仪之邦,尽最大努力帮助客人,没有什么不好;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人的权利却没有受委屈的义务。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国人在国外被刁难、被歧视,虽然委屈,多数时候也只能认了,但在自己的地盘,我们还是不能享受和“老外们”一样的待遇,窝火也就十分正常了。
警方之所以“卖命”帮老外,除了职责所系之外,恐怕势利的分量也不少。其一,是对外树立城市的友好形象;其二,是对外树立警方的良好形象;其三,希望以此吸引游客,甚至是吸引外资的盘算也是存在的。虽然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却不值得提倡。我们常说,“只有尊重自己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尺,不在于它如何善待“老外们”,而在于普通大众能否获得同样的待遇。一比较,“老外们”就会轻易形成“中国人对外国人比本国人好”的印象,继而就会对中国的法律道德、对中国人的人权失去了敬畏感。 关于道德与规则,胡适先生曾经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法治社会也一样,其精髓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还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古训之下,人们为何还难以做到“有法必依”呢?根本原因不是我们对守法强调的不够,而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得不够。不仅“老外们”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就连国人,也因为身份不同而现实地享受着不同的待遇。不比较不知道,一比较就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见鬼去了。
“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构建和谐社会,人皆向往,但群体事件、极端事件、纠缠上访等之所以困扰我们,很大程度上,不是民的问题,而是官的问题,是执法者的问题。“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看得见”就是要经得起比较,经得起检验。秩序,不是人心与法律的较量,而是法律与执法的较量。秩序出了问题,不是人心出了问题,不是法律出了问题,而是支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出了问题。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警民一家亲,仅仅挂在墙壁上,仅仅挂在口头上,是不够的。如果我们的普通市民,遇到困难也能够享受到警方同样“贴心”的服务,不仅市民们不会与“助人为乐”的警方过不去,而且警方帮“老外们”的事情也就不会再成为“国内新闻”了。可能的是,老外们回去后,会把比较和感受在媒体上表达出来,成为他国或地区的“国际新闻”。这样,才是实际上长了中国的面子,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文/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