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一家公司每月额外给员工父母发放200至500元的“孝工资”,截至目前已发放近5000万元。所谓“孝工资”,是公司代替员工尽孝道的一种企业行为,该项资金由公司独立承担,与员工工资完全分开。此制度从2007年在高管层实行,2010年对7000名员工推出。(《齐鲁晚报》3月28日)
以特殊工资的形式关爱员工家属,山东这家公司并非首创。早在2007年,郑州一家公司就开始了尝试;其后,浙江、江苏、广西、湖北等地的企业也都有尝试,结论基本上一致:效果非常好!特别是在稳定员工、留住人才、促进员工家庭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体现管理智慧的尝试,我们对其给予肯定,是“必须的”。
“孝工资”、“亲情工资”之所以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是因为它不仅承认了员工本人的贡献,也承认了员工家属的贡献,可以通过家属的情感影响员工本人,从而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另一方面,员工也会盘算,所谓的“孝工资”、“亲情工资”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福利而已,是不需要感恩戴德的,但由于它和员工工资完全分开,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涨薪,同时又避免了个人所得税的支出。
对企业来说,发放“孝工资”、“亲情工资”也是一举三得。一是增加了员工的好感,稳定了员工后方,有利于员工积极性的发挥;二是由于“孝工资”、“亲情工资”都在几百元之内,没有列入员工工资的范畴,从而规避了与员工工资挂钩的五险一金等方面的支出;三是由于实行“孝工资”、“亲情工资”的单位目前还不多,仍颇具新闻效应,无论是民间的口口相传,还是大众传媒的报道,都会增加公司的美誉度。
但是,“孝工资”、“亲情工资”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可能的负面效应,我们也必须加以重视、引导和监管。
其一,一个人的家庭责任能不能替代的问题。虽然发放“孝工资”、“亲情工资”的公司并没有限制员工额外家庭责任的承担,但不排除极少数员工以单位已经发放了“孝工资”、“亲情工资”为借口,拒绝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可能性。同时,由公司以“孝工资”、“亲情工资”的形式直接将钱发给家属,与由员工本人亲自将自己劳动所得的一部分拿出来交给家属,是不同的过程。过程其实是非常重要的,过程可以强化亲情感,可以强化责任,缺少了这一过程,无论如何,也是一种遗憾。
其二,合理避税引发的制度进步问题。如果“孝工资”、“亲情工资”不属于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公司每月只发200至500元的工资,则明显违反了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孝工资”、“亲情工资”本质上都是员工本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属于员工所得的范畴,理应自觉纳税,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又让员工觉得通过这种形式避税心安理得。因此,“孝工资”、“亲情工资”为越来越多单位采用的时候,我们确实应该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和改革了,以家庭为单位计税的实施,显得更加迫切。
另外,“孝工资”、“亲情工资”只属于人性化管理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在老龄化加速、竞争压力加大、生活节奏加快的今天,让父母、配偶吃得好、穿得暖固然很重要,但这不是亲情的全部。对大多数父母、配偶来说,他们更需要的是孩子能够经常回来和父母拉拉家常,是需要丈夫陪着自己逛逛街,是需要到儿子的学校去给儿子参加的比赛鼓一下掌,是需要生日、重大节日一家人能够团团圆圆,是需要自己生病的时候,亲人能够守候在自己的病床边。满足这种精神性的需要,最重要的不是金钱,而是时间。因此,这些公司还需要在“孝工资”、“亲情工资”之外,有更多的人性化举措和人文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