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7月21日《人民日报》)
这算是最新消息了吧,纷纷扰扰这么长时间的“高速路收费”问题似乎要一锤子定音了:不要再争了,免费是不可能的,即便换完了贷款,也得收养护费。
其实,对该条例相关条目逐一透视,看起来倒也条分缕析,分门别类照顾周全,但是当看完全篇发觉仅仅是凝练成“天下没有免费的路”一句话时,那种霸气凌人一下子让大家“炸开了锅”:这是征求意见吗?这还有得商量吗?高速免费是画饼吗?显然,照现在的真实民意,这个《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非得流产不可。
可不是吗,谁愿意花钱走路呢?尤其是花这么多钱。不过话又说回来,各地铺设高速公路确实是欠下了巨债,有些投资方确实还没见“回头钱”,大量新规划线路需要数目不菲的再融资,而且高速公路即便完贷也确实需要养护。这样的话,如果光走路不拿钱似乎也不厚道,非要追求完全免费的福利,最终可能就“无路可走”了。所以,这里的问题不是该不该收费,而是这个钱谁来收、按什么标准收、所收资金如何使用以及由谁监督的问题,而这些在目前看来,相关表述恰恰相当笼统或者压根就没有给出说法,新条例只给出“收费暗示”,更没有将值得细化的问题,尤其是解释权归属没有点明,这是要为将来的“弹性收费标准”留后手吗?
条例中提到“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但是怎么才算“合理回报”,这里的数据支持可有公开平台?对于完贷公路,条例称“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这其中的“支出需求”范畴和便捷又是什么?谁是重新核定标准的主体?
以上这些,本应是实实在在的“核心条款”,但条例没有体现,而且也没有附带解释文本,这就让“在路上的中国”所涉庞大人群,花钱花的不明不白,七上八下了。说起高速收费,很多人总会拿国外说事,比如更多人对美国的免费模式“心向往之”。当然,表面的比较可能会忽视各国公路融资模式,管理模式的国情差别,更何况,美国没有设卡收费,但这笔支出会反映到个人税单上,而且德国法国这些国家也是收费公路。这里的要紧之处在于收费是否是笔明白账。总不能官方说收多少就收多少,高速一方说什么标准就是什么标准。在收费细则上,解释权更应该是社会共有的,这跟市场上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是一个道理。
现在,条例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这绝对不可以成为一个“走过场”的环节,相关方面有必要展现出“与民协商”的诚意来,一方面把自己的账一笔一笔掰扯清楚给大家看看,不能这边股票暴涨,薪酬奇高,那边老喊赔钱,债负超重,让人看得云里雾里;另一方面,对高速公路实行第三方账面监管,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把收费细则的“解释权”交给社会,让法律、媒体以及各种社会力量都能找到存在感。(肖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