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6世纪左右管子提出“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的理念,表现出对于“以法治国”的提倡。此后,“法为治具”成为历代的传统认识。所谓“法为治具”,主要是指以法律作为君主手中治国御民的工具,成为吏民的“规矩绳墨”。据《贞观政要》记载,唐代魏征在和唐太宗讨论治国之道时曾说,“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就是说,国家就像是一匹奔马,皇帝就像是骑马的御者,他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工具主义的形象比喻,影响至为深远。
在中国古代,国家制定的良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调整与控制,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以及法律秩序的确立,都起过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渊源,也是缔造盛世的重要条件。正如韩非所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但古代中国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最高的审判官,他的权威超越法律之上。虽有汉文帝、唐太宗尊重法律权威的一些史例,他们从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使圣意屈从于法律,如同唐太宗所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但更多的情况是法律随着皇帝的权威而为之轻重,如汉代杜周所言:“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唐代白居易在谈到法与吏的关系时也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如果把“吏”字改为“君”字,也完全符合历史的实际。所以,古代“以法治国”缔造的法制,说到底是君主人治主宰下的法制,它的作用的发挥是有局限的。
虽然如此,法律工具论不仅在古代,甚至在当代也有一定的影响。人们经常把法律当做工具来对待,这与今天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清除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主义的理念。法律权威主义,就是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任何人都受法律的约束。在这一点上,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权威,需通过全面持续地推进依法治国才会在全民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来。我们必须强调古代的“以法治国”和今天的“依法治国”是有严格区别的。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前者将法律置于工具地位,后者则奉法律为权威。以法治国,意味着法律处在权力之下;而依法治国,则意味着不管权力有多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仅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还把权力关在法律的笼子里。制度的笼子是防止权力的滥用,法律的笼子是惩治权力的滥用。编好用好这双重的笼子,才能更好地使权力依法运行。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