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利……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西安市公安局……在法院尚未决定是否立案之际,这起……案件便迅速‘胎死腹中’。10月15日晚8时,李建利的代理律师段万金……称,“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李建利家属)下午已经从莲湖区法院取回行政起诉状。(10月17日《东方早报》)
“西安市公安局通过与李建利及其家属协商谈判,成功说服李建利撤回了起诉。段万金……是事后得知李建利撤回起诉的决定的……并不清楚李建利与西安市公安局‘是否达成协议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
倘消息属实,西安市公安局“成功”了,所有为公安局担心的人们,应该松了口气。但在西安市公安局“成功”的背后,恐怕是公民的失败。
短短四天——10月11日起诉,15日撤诉——就“成功说服李建利撤回了起诉”,西安市公安局说服功力委实了得。但在这次对西安市公安局而言“成功”的“协商”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深思甚至警惕。
第一,“协商”是“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而“成功”的。在当下中国,公民状告一个省会城市的市公安局,公民极弱而公安极强,力量对比之悬殊,极为罕见,活活一个“蚂蚁斗大象”的现实版。如果公安局应诉,无论最后结果如何,都将是对中当下法制建设成果的一次检验甚至考验,也是中国法制建设跋涉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但短短四天,就以公民撤诉告终,这不仅是公民的悲哀,更是法制的悲哀。
第二,公民起诉是委托代理律师递交的诉状,但“协商”和撤诉过程中,律师不仅被缺席,而且对“协商”情况毫不知情——“段万金……是事后得知李建利撤回起诉的决定的……并不清楚李建利与西安市公安局‘是否达成协议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协商并不违法,但协商过程撇开律师,合适吗?这同样是法制的悲哀。
第三,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西安市公安局“成功”“协商”了公民。在力量对比悬殊的“蚂蚁”和“大象”之间,“蚂蚁”孤身面对强大的省会城市的市公安局和“共同努力”的“各方”,协商会平等么?也许会吧。但无数事实悲摧地证明,在中国,这种几率几近于零!大凡力量对比悬殊的“协商”,最终其实都是强势一方说了算的“胁商”,弱势一方从也得从,不从也得从。倘果真如此,依然是法制的悲哀。
法制的悲哀就是国家的悲哀,国家的悲哀自然是公民的悲哀。悲哀之余,公民想请问:西安市公安局为何不应诉?“协商”过程为何撇开律师?这次“成功”的“协商”是否又是一次“胁商”?
可这些问题,该向谁提呢?(崔建民)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