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党组会议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最高法同时决定,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较之司法权而言,行政权的行使更加追求效率与执行力,在政治制度中,行政部门上下级往往被界定为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层层考核排名、层层下达指标的管理激励模式较为合适于行政机关。而司法权行使的终极目标在于通过独立审判、依法司法,“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可以说,行政权更加注重整体与效率,司法权更加注重个体与公平。司法权的特质决定着其行使者须具备相对独立性。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对于各级法院也是如此,事实上,我国宪法与法院组织法把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
这种监督指导关系决定着,上级法院需要通过设置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对下级法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防止下级法院逾越红线,损害当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另一方面,这种指标体系也不能脱离本质上的“非领导”关系,而演变为将法院行政化的工具。
考核考评的初衷本在于引导各级法院切实树立质量第一、公正为本的意识,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审判管理水平。可是,当各项指标排名决定着各法院及其领导业绩,决定着整个法院能否给当地人大和上级法院有个“交待”,决定着相关领导能否升迁,这种考核体系就容易异化为行政式的层层考核排名、层层下达指标。逐渐地,应对上级法院的考核指标,就成了某些法院的中心任务,本该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就将异化为“指标GDP”追逐者。心中只有“数”,就将目中无“人”。
其实,同级法院之间,尤其是各省法院之间,很难说有可比性和可排名性,区域情况、案子的复杂程度千差万别,法院受案多少、每个案子客观上需要花费多少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最终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并非能由法院或法官所决定。对法院各项工作予以量化并进行“综合排名”难有科学性。
事实上,考核指标难以科学化和指标部分科学性被异化是同时并存的。只要是“数字化管理”,就可能存在各种方式的造假。司法造假不仅消磨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是对法治的严重亵渎,导致诸多指标失去了预期功能。
如法院内部曾经有个考核指标,同期结案率,即某时期法院的结案数比上收案数,目的在于减少存案,提高办案效率,可是,有些法院过于追求这个数据,导致月末、季度末、年底控制立案、该立不立的情形。也正因此,本次最高院专门重申,“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可以说,对于个别地方而言,数据掺假、虚高已经到了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出违反审判执行规律的地步,如某些地方结案率、调撤率、执行到位率高到了不可思议的地步,可是却谁也不愿意成为那个揭穿皇帝新装谎言的孩子。如此放任下去,只会劣币驱逐良币,受损的还是当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并且这样的数据更不利于最高院分析各地审判运行态势。法院和法官追求功利、玩数字游戏,这将是国家法治的悲哀。
正因此,本次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主动放权,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考核排名,确实难能可贵。最可贵之处正在于使法院上下级关系更加回归到监督指导关系,这也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去行政化司法改革要求越来越近。在取消排名的同时,也必将给一些人带来了是否将疏于监督指导的隐忧,这些隐忧的排除则有待于最高院通过合理硬性指标的设定来约束各级法院,力促严格司法,同时,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让司法流程置于各方有效监督。
当然,更重要的还在于,各级法院能够体会到中央司改精神与最高院的良苦初衷,逐级转变,最终让各级法院和全体法官将更多精力放在保障个案公平正义上,赢取人们对法治的推崇热衷,而非追逐那些有一定科学性却不完全科学,有一定真实性却不完全真实的冰冷数据和排名上。(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