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青年之声|青春励志|青年电视|中青看点|教育|文化|军事|体育|财经|娱乐|第一书记网|地方|游戏|汽车
“立案标准”莫成不作为“挡箭牌”

发稿时间:2014-12-06 11:48:00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中国青年网

  12月1日上午,57岁的湖南籍打工者尹堂尧,被人拉上车抢走了4000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随后被取走1500元储蓄金。其和家属随后到长安沙头派出所报警,警方认为尹堂尧是被骗走5500元,以金额不足6000元为由拒绝立案。多名律师认为,此事显然属于抢劫,律师呼吁警方以抢劫罪立案调查。(12月5日《南方都市报》)

  先是设下“掉钱包”骗局,引受害人上当,继而伺机对受害人实施抢劫。显然,湖南籍打工者尹堂尧被抢走5500元,是“丢包诈骗变抢劫”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一些不法之徒惯用的伎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可见,对于这起案件,当地警方应以抢劫罪立案,尽早将抢劫疑犯缉拿归案,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即便是警方认定这是一起诈骗案件,也具备刑事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对照此规定,受害人被“骗”走5500元,不仅超过了2000元的立案标准,而且属于“数额较大”,当地警方拒绝立案,于法无据。

  退一步讲,即便是认定这是一起诈骗案件,不具备刑事立案标准,当地警方也不能置之不理。就算该案不能立为刑事案件,难道不能列为治安案件立案查办吗?试问,有哪一条法律条款规定,不是刑事案件,警方就可以不立案、不侦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因此,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查处。

  可见,立案标准,不能成为警方不作为的“挡箭牌”。当地警方以不具备立案标准为由,对一起抢劫案置之不理,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也正是当地警方不作为,才会丧失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责任,才会把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变成了无视恶行、漠视群众利益的一种习惯动作,才会导致一些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也正是这些不作为的少数民警,败坏了警风,损害了人民警察的社会形象,也严重伤害了鱼水般的警民关系。(张西流)

责任编辑:张西流
返回首页>>

扫描二维码进入

“青年之声”微信

扫描二维码进入

中国青年网微博

扫描二维码进入

"畅想星声"全国大学生

网络歌唱大赛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