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网上出现一篇帖子称,武汉大学的著名教授、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博士两年前患上罕见的神经元传导障碍,已经病危,武汉大学竟派人当着不能言语、靠呼吸机维生的张在元宣布:终止其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帖子引起很大争论,有网友认为武汉大学此举是卸磨杀驴,而院方称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张在元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11月17日《广州日报》)
新闻一出,舆论哗然。同情张教授,谴责武大的冷血,几乎是一边倒,更有人指出一所缺乏爱心的大学,即使它再强大,再有名,都算不上优秀。窃以为,武汉大学终止与张教授的聘用合同,无可厚非,我们不能用道德绑架武大的依法行政。
我们现在是法制社会,依法办事,人人平等。既然张教授与武大有着聘用的合同关系,合同到期,武汉大学尽到告之义务,是法律赋予它的一项职责。不能因为张教授现在正处于重病之中,而放弃它应该按合同履行的法定行为。这既是对张教授负责,也是对学校负责,更是对国家的负责。
张教授正处于重病之中,聘用期内与聘用期外医疗、住房等福利肯定是有着巨大差异的,必然会给张教授的医治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要关心的是,张教授在聘用期内,武汉大学有没有按规定为他进行医疗保险,如果有,巨额的医疗费用就应该由相应的医保机构承担。不能因为武汉大学不差钱,而由武汉大学负责。武汉大学的钱,也是纳税人的钱。
武汉大学解聘事件向我们的社会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在市场经济各项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与人之间,既有一种道德倡导的相互扶持,如陌生人之间,遇到困难相互帮助;也有一种法律上的相互扶持,如夫妻、兄弟等亲人之间。那么,单位和职工之间,这种相互扶持的责任,在关键的时候,如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当职工遇到不可抗拒的人身灾难时,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应该对相对强势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约束。而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的绑架,让用人单位作出超越法律与制度规定的行政行为。
当然,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武汉大学相关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的地点,选择向张教授的亲人宣布合同的终止。从这一点上说,武汉大学是在正确的时间,错误地点,没有选择更合适的对象,宣布一件正确的事。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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