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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莫沦为选择性严惩

发稿时间:2011-05-12 09:31: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佘宗明  


  10日,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醉驾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京华时报 5月11日)

  酌情处理,还是格“罚”勿论?这是个难题。在醉驾现象中,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交织,映衬出了舆论场里纠结的社会心态:“零容忍”与“制度宽容”,二者何以兼顾?

  醉驾入刑,从文意上看,易理解为“凡是醉驾,都构成刑事犯罪,将处以刑罚”。最高法官员的澄清,无疑是对此认知误区的纠偏:“醉驾入刑”,不等于“醉驾必刑”,还得视具体情节而定,以体现审慎稳妥的量刑基调。

  醉驾为祸不浅,已是社会公敌。太多血与泪的聚结、悲和愤的交融,死生相隔的悲戚景象,让人不忍回望。悲剧越是凝重,对醉驾的咬牙切齿越深。在“炫富弄权”等符号的点缀下,它更承载起阶层分化、社会断裂等灰色想象,成为众矢之的。强化惩治力,以重典来惩前毖后,逐渐变成治醉驾上的共识。醉驾入刑,正顺应了“堆高越轨成本,保障公共安全”的法治趋势,能提升法律在“以儆效尤”上的震慑力。

  不论轻重缓急,醉驾统统涉刑,也成了“醉驾入刑”的寓意解读。对醉驾一概追究刑责,契合“重典治乱”的法则,也堵塞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大地规避了权钱勾连、徇私舞弊的可能。正因如此,“醉驾入刑”被赋予了不尽的公正元素,也连接起法治的威严。

  可“据情节恶劣程度判断”的解释,却打破了“醉驾必刑”观念,添入柔性执法的因素:危害不大,就不属犯罪。而这,是基于“教育与惩戒并重”目的的弹性执法,展现了它制度的温情、宽容一面。但“视情节轻重而定”的背后,负面效应无可小觑:一旦执法有了弹性空间,就开了权力寻租的口子,为暗箱操作留下后路,为不公埋下伏笔。毕竟,情节轻重又不是做“2﹥1”式的量化算术,怎么界定?

  灵活执法诚然好,前提是“危害大小”能有明晰界定。若情节轻重只靠交警等的感性评判,在“公理婆理”中争持不下,那标准不一最终伤及的,必是执法的公平性。怎样结合醉驾的后果、动机、悔罪表现等,制定可量化又公允的标准,考量着社会治理的智慧。只有界定合理,才能在“惩重育轻”时遵循公平的准绳。否则,人情关系的洪流,或许不费吹灰之力就冲垮法律的堤坝;“情节不重不为罪”的认定,也会削弱“醉驾入刑”的警示作用。

  醉驾入刑,要想宽严并济,既能体现“零容忍”又不乏制度宽容,就应权衡得宜,合理界定“情节轻重”。莫让“醉驾入刑”沦为选择性的严惩,损害安全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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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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