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7月18日 《新京报》)
条例约2000字,共计13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有力举措,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进一步体现了责权利的一致性。
条例明确,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强调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抓住了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防止个别领导干部认为抓党建比较虚,不容易出显绩;认为抓业务是“硬指标”,抓党建是“软任务”;认为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等思想倾向,促使他们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理念,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把管党治党责任挺在前面。
条例规定了六种问责情形,剑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问题。个别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中“独善其身”,搞“好人主义”,爱惜“羽毛”,最终将一些干部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训非常深刻。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党建工作抓偏、抓轻、甚至不抓,党心散了,人心伤了,就会影响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最终蒙受巨大损失。抓实党建关键看责任落实,落实责任失之于软,追究责任失之于宽,全面从严治党就难以做到。
从严问责是为了更好地担责、履责、尽责。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就是要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