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的一天凌晨,在妻子再次外出多天没有回家时,莫某便被彻底激怒了。为报复被自己怀疑出轨的妻子,莫某竟丧失理智,以暴力方法强行和睡在出租屋客厅的岳母发生性关系。近日广州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这名荒唐男子黄某构成强奸罪。(新闻链接)
这名荒唐男子,居然将传说中的那句粗话“干你娘”兑了现。伤齿龙想,这本质上,应该是性权利用错了。同样涉及“性权利”的新闻,今天还有一个,就是广州日报的这个《每次探望儿子都被迫与前夫发生关系》(新闻链接)。两则新闻让我想起一句伟人的话,就是恩格斯说的那句:“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
所以说,这性权利若是用错了,人也就与禽兽无异了。诚然,《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就是性权利。一般理解,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拒绝尽夫妻间义务,这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
疑老婆出轨而强奸岳母的莫某,显然就有对妻子不尽夫妻义务的愤怒,同时又怀疑妻子外出是出轨,因而基于性饥渴以及怪罪与报复心理,性侵了岳母,这就是没有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反而违反了法律。至于那以过性生活为条件,才能同意前妻探望儿子,就纯粹是丧失了性权利,却借前妻爱子之心进行胁迫。
同时,性权利还有心理美感与生理快感的层次之分。合法地使用这种权利,双方你情我愿,情景交融,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所获得的就是美感;而一方强制,一方被迫,则只有一方获生理快感,而另一方唯有恶心。
这样的事情,哪怕不“事发”被究,也很不堪,也会对可能还能修复的感情隔阂,夫妻关系,产生不可逆的恶化效果,得一时之快而毁美好记忆,这哪怕拿文化层面的“度量”、“气质”、“胸襟”等概念来观照,这样的强迫,也只能给出“猥琐”、“没出息”的判词。(文/伤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