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
据文汇报报道,山东建筑大学要求学生签订《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承认,学生自杀这种事,的确可能更多与个体情感与性格因素有关,更何况,对于大学生而言,其实已经是成年人,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全部推给学校。但是,面对大学生的自杀,学校是否就能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又是否有权要求学生签订这样一款“免责协议”,尚需商榷。校方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对于学生的安全显然应当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到“自杀”现象,看似学生的个人行为,也的确更多有着学生的主观责任,但学校并非一点责任都没有。学生的“自杀”、“自伤”行为,究竟有没有学校管理不善的外部因素?对大学生自杀自伤情况束手无策,甚至还要签免责协议,是不是更多暴露出校园管理的无序,以及对学生心理排解与情绪疏导上的无所作为?
更何况,学生本是大学服务的对象,对于正处于成长过程中的大学生,大学若对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忽视甚至毫不作为,没有一个母校应有的同情和关注,这样急于和自杀学生撇清关系的做法,有失大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