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至少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一是“顽症须用猛药治”,没有严法“猛药”,疗治不了部分国人不文明不循规陋习;二是“有法无天”比“无法无天”更可怕,如果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仍然不足以让“不见棺材不掉泪”甚至“见了棺材不掉泪”的“王大胆”们长记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5月10日 新华网)
我从报道中注意到,张是如是说的,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张军上述讲话,我看主要在于强调两点,一是为防止出现“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执法误区打预防针;二是执法中要注意法律衔接,综合裁量避免偏废。也就是说,张并非对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并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做法的否定,而是提醒和预警。换言之,醉驾入刑虽非“一律”但也绝非“从轻”。事实上,无任既往血的教训还是当下血的事实,都要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从重”适用量刑而非相反。
举对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闯红灯说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早就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其非机动车。”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事实上,正是因为执法者久来过分“温柔”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下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闯红灯在各地成为久治不愈愈治愈烈的沉疴。何以如此?至少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一是“顽症须用猛药治”,没有严法“猛药”,疗治不了部分国人不文明不循规陋习;二是“有法无天”比“无法无天”更可怕,如果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仍然不足以让“不见棺材不掉泪”甚至“见了棺材不掉泪”的“王大胆”们长记性。
刑罚目的在于,一是特殊预防,即对被告本人、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以警告社会不安定分子,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甚至掉头。悲哀的是,自2009年发生多起醉驾致多人伤亡案件后,醉驾致人非命非但未能禁止反而有所升级。“药家鑫”案及新版一再上演着实让国人心惊肉跳“不知今夕是何年”了一回,至少说明相关案件刑罚预防效力不彰甚至失败。事实亦然,醉驾致多人伤亡案犯虽然多在一审二审被判死刑,然而后均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刀下留人”式的刑罚非但未能“警醒驾驶者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营造良好的驾乘氛围”,反而让更多的无辜生命丧身醉驾车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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