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下午,在江西南昌新建区流湖镇义渡宋家自然村的宋家砖瓦厂里,虽然天气阴冷,但装完了最后一车红片砖的严国有、卢生文以及吴光美、吴光珍两姐妹却高兴地合不拢嘴:“今天终于把29万块砖卖完了,我们也终于可以回家过年了,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农民工的关心。”(2月1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讨薪追薪的并不少,有的民工千辛万苦讨薪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要到工资。像这样通过卖抵工资的砖,拿回大部分工资,多少让人有点欣慰,但即使这样,还是要呼吁,这样的追薪方式不值得称道。
近些年来,一些老板用实物来抵工资的并不是着一件。有新闻曾报道,一个农民工辛苦一年的工钱没要到,却从劳务公司领回来三箱抵扣工钱的白酒,不领剩余工钱难要,这样的新闻报道出来后,受到了社会的一致谴责。做工按月开工钱,理所当然。民工辛苦了一年,工钱不按时给,到年底了,本应得的工资,要给必须认领3箱酒,否则不给剩余工钱,这实在太不厚道。
人们谴责的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这么做也违反了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法律这么规定,主要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否则,用人单位都以实物来抵付工资,这样的实物价格多少,不都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当然,在这件事情中,用人单位用砖抵薪和很多以物抵薪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所有的29万块红片砖被法院冻结,然后委托给被欠薪的农民工出售,以抵他们的工钱。从这样的过程来看,民工出售的砖不是用人单位的,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说,不是用人单位用砖抵薪,而是法院在查封资产,然后再出售这些资产来归还所欠的工作,这看上去不违背劳动法。
但在这里还是不得不让人要说,在很多民众心目中,这和用人单位直接以物抵薪没有多大的不同,不过是法院多了一个查封形式。另外,这样的追薪方式看起来是拿到了工资,但还是没有拿到全部。从报道中看到“29万块砖每块0.28元的价格抵债81200元”。谁都知道,卖砖是需要付出劳动的,卖了这么长时间的砖,劳动报酬在哪里?因此,虽然拿到了81200元以前的工资,但是卖砖的工资却不见了。如果让一个人选择,是拿现金作工资,还是靠卖砖作工资,当然没有人会选择后者。现在这些民工之所以这样选择,也是没有办法,如果不这样选择,恐怕连一分钱工资都得不到,所以,这样的选择也是被迫的,劳动者已失去了得到法定货币工资的权利。
当然,这样的方式还有对民工不利的后果。作为农民工卖砖,实际上就是交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这样的出售商品是不是应该交税?但是从新闻中我们看到他们在买卖中并没有交税。也许在法院看来,他们不要交税,这些砖是用来抵工资的。但是在法律上,这并不是免交税的条件和理由。
其次,作为民工有没有出售砖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有的出售需要办理证件,如工商个体户证等。这么做的目的好处有一个,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好查到出售方。现在农民工出售商品,一旦引起质量纠纷,找谁?也许对民工来说,这些商品不是他们的,让他们承担质量责任,他们肯定不愿承担。让用人单位来承担,恐怕也不愿意,因为这些商品被法院查封后就不是他的了,而且也不是他们出售的。
法院也是好意,毕竟让民工拿到了欠薪。但是这样的方法实在还不是很完美。如果即使要出售,法院也应该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来得到现金等,再以此支付民工工资。法院之所以这么做,恐怕也是认识到,这样的拍卖恐怕是难以买卖到81200元,谁愿意不要工资来替你卖砖呀,只有那些欠薪的民工,他们不出售,就拿不到工资。这实际上是拿弱者来做文章。这样的追薪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我们还是应该寻找更好的追薪方式。(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