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首次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条例规定,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将被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罚款500元;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9月2日人民网)
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是原则是“罚当其罪”,就是对一个人的处罚、惩罚,应该与其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和程度对应起来。按照这一原则,无论是重罪轻罚还是轻罪重罚,都是不合适的,对社会和当事人来说,都是不严肃、不公平的。
无论是200元,还是500元、1000元的罚款,在当下的物价水平下来讲,都不是一个小数目,即使是在人均收入较高的深圳也是如此。但是,与这些等级的罚款相对应的乱丢纸屑和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其对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危害或损失,是否足以当得起这样数额的罚款呢?
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无论是由名声本就不好的城管来执行,还是别设某个机构来执行,即使能够收到预期效果,其负面效果,即“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矛盾,恐怕也会如城管与小贩之间的矛盾一样,变得尖锐而普遍,导致两者之间出现严重对立。
很多政府部门在作出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范时,有时候会强调“与国际接轨”,有时候会强调“正视国情”,只是作出此类强调的随意性常常很大。深圳市制定这一条例,据说就是为了跟我国香港和新加坡接轨,学习这两地的做法。可是,决策者大概忘了我们的国情——很多人的文明程度确实需要提高,但提高也需要一个过程,如果潜在的被处罚群体过于庞大,处罚的目的就可能被异化为处罚本身。而在监督缺乏或乏力的当下,这种异化又很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以及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制造者。
综观我们的城市管理和文明建设,缺少的似乎不是强制性的手段,而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执法者对被执法者的善意和温情;缺少的不是罚款,而是劝导;缺少的不是追求短期见效的严厉措施,而是和风细雨、长期化的文明意识培育。可惜的是,管理者们很少有那个耐心,对他们来说,短平快的严厉措施对于自己的诸如“创建文明城市”等政绩工程最为有利,温和的长期措施见效太慢,谁能等得及?
《条例》中甚至增加了提前履行罚款的减免制度,规定违法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所缴纳的罚款金额应当为所处罚款的50%。这看起来是在鼓励公民依法履行责任,实际上却是在变相抑制“违法者”维权——如果对罚款事项存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鼓励忍气吞声,就是在抑制依法维权。
没有法治的文明不是真文明,公民缺少权利意识的文明也不是真文明。那么,这种抑制维权的“条例”,促进的是什么样的“文明”呢?(张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