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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终审判决为法治中国写注

中青网评

发稿时间:2017-06-24 12:09: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蔡恩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对于欢案做出二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于欢曾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巨大争议。这次改判,认定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法理和情理的缜密结合。

  山东高院负责人在回答媒体关于案件量刑考虑问题时表示,判决“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体现严格公正司法的精神。”“确定对于欢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不仅要看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适当程度,还要看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比较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之间存在的差距。”于欢案中,“防卫行为的强度和造成的损害已超过维护自身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容许的范围,两者之间明显失衡。免除处罚显然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对于欢减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有公理,亦有情!诚如《人民法院报》的署名文章所言,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当于欢在母亲遭遇恶徒凌辱、做人的尊严遭到极度挑衅时,出于热爱母亲保护母亲的天性和本能,义愤填膺挥刀捅去。我们不能苛求于欢在极度愤怒中保持理智,也不能原谅他的过失伤害罪。二审中,既认定于欢正当防卫的存在,也要求于欢用五年刑期为他丧失理智负应有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平衡了法律与情感的价值,是改判的积极意义所在,是对于“正当防卫,但过当”的衡平法理的考量,也是对于法律正义的极限式追寻。

  于欢改判,有人说是屈服于舆论压力,也有人说于欢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是存在正当防卫的倾向,改判名正言顺。抛开个案,不难发现,今日的群众已然不同往日,法律意识显著提高、懂法知法用法能力明显增强,权益保护行为日渐频繁,在参与社会公众事件的讨论时,更能通过舆论风潮为法治中国的民主进程鸣锣开道。换言之,于欢案不是法律被舆论绑架,而是法律在舆论监督下的自我完善。

  法律在本质上是维护正义、惩治邪恶,虽说舆情不能左右法律,情理也不能代替法律,但司法审判也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舆论披露的事实、情理涉及的案情细节理应得到法律尊重。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缺失对情理的保护,客观上是纵容侵害,所以应予改判。这是二审在法理和情理综合考量下的进步所在,是以事实为依据并顺应主流民意的司法裁决,体现了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舆论有为,法治胜利。

  可以看到,在“于欢”案的进程中,民众法治诉求日趋理性,媒体舆论引导更加成熟,业内人士建言献策,二审更以透明的方式走入民众的视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当事人家属以及媒体在内的100余人旁听庭审,公开的释理说法、及时的文书公开、全面的庭审直播,值得特别点赞。

  这是二审在开放自信的司法心态下的操作。最终的改判,彰显公平正义,体现民众呼声,是法治中国进程向前迈进的一大步,也是民众对法治中国的信任和信心的深塑。(中国青年网特约评论员 蔡恩泽)

责任编辑:武亚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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