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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两会东风消解24条“离恨”

中青网评

发稿时间:2017-02-24 09:09: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邓海建

资料图

  李煜在《相见欢》里喟叹,“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婚姻这件事,有比翼鸟,亦有各东西。

  这几日,婚姻法成了爆款议题。所言所论,其实是第24条司法解释。有媒体报道称,前妻豪赌欠债800万元,男子月薪5000元仍被判还债。如此拍案惊奇事,似乎却进入层出不穷时间:“反24条联盟:近百妻子因前夫欠款被负债结盟维权”(2016年10月)、“海归女结婚二月被负债500万”(2016年11月)、“女子离婚六年突然被负债340万”(2017年1月)……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就因为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结果呢,不少人因此被动负债,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这些悲怆的故事组团在一起,法律的漏洞就成了婚姻的陷阱,甚至有法官称其为“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道理也不复杂:但凡婚姻关系里有个渣女或者渣男,没离婚前背着对方负债累累,离婚后无辜的另一方还得“依法”帮他(她)擦屁股。这样一想,这24条极易成为婚姻关系里恶意报复或肆意侵权的利器。就像受害者说的,在一方不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这就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

  理解了这个利害关系,也就理解了下面这重现实:比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又比如去年5月,受害者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文章的点击量达到了650万次。

  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一方面,债务关系优先于夫妻权益的思路,默认了一个天真的大前提,就是夫妻双方天然是彼此坦诚无欺的。据说,这条司法解释的缘由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夫妻双方串谋利用转移资产和假离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是,谁能确定夫妻双方都是合谋的呢?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清官还难断家务事,司法解释又岂能“想当然”?另一方面,24条出台之日,就备受争议。虽然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的债务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但在此起彼伏的个案里,对方毫不知情下产生的债务,显然早超出了“共同生活”的范畴。天长日久,累积起来的“冤情”越发沉郁,甚至出现“离婚被负债-婚姻24条”QQ群等组织化的反弹之声,那么,在法务工作者不曾失语、民情民意喧嚣入云的语境下,兜底社会公平的法律,又怎能慢吞吞不思转身?

  良法,才是善治之前提。

  婚姻法在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选择上,未必非要鱼与熊掌不可得兼的关系。最简单的逻辑,既然是婚姻期间内的债务,借钱出去的就该让夫妻双方共同知晓——不能借钱的时候偷偷摸摸,出事儿了却要不知情的当事人承担债务责任。限制夫妻单方借钱的自由,漏洞就不会出现,也真正体现了婚姻生活的坦诚、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

  2014年10月,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而法律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则应是永远追求的。从“委婉说不”到“大声喊废”,悖谬的24条确实已到了亟待转身的时刻。眼下,全国两会东风渐近,可以预言的是,必有妇女权益保护专家或民意代表,将之提上议事日程。那么,趁此契机回应民意、正视司法解释的缺憾,不让24条沦为荒谬的《第二十二条军规》,立法何妨主动作为?(中国青年网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责任编辑: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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