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免责协议”师出何名?
一个月前,来自潮州的李军收到录取通知书,发现一同寄来的还有《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共列举了5种由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其中第5项协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这位大一新生很反感:“这个就相当于学校给你提供吃、住的场所,但不顾你是否健康成长。我们在学校出事了,学校难道没有一点责任?”不久前,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名男生因求爱不成而在宿舍里刀捅女生。为此,协议书引起了新生的议论。一名新生说,“我觉得怪怪的,觉得学校缺乏人文关怀,只会用冷冰冰的协议来推卸责任。”一名新生家长对这项规定表示不满,他说,自己把孩子送到这里,是希望学校有个安全的环境,让家长放心,放手让孩子成长,“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事了,我们第一反应会找学校要说法,毕竟我们信任这个学校,才将孩子送到这里。”
不过,也有学生表示理解,因为大学生自杀和自伤可以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等,这些因素不一定全是学校造成的。大学生过了18周岁就成年了,有对自己负责的义务。大部分学校会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但有些同学有自闭倾向,不愿咨询。这些同学如果有自杀、自伤行为,就应该自己负责。 【详细】
大学签“免责协议”就能撇清责任?
应该承认,学生自杀这种事,的确可能更多与个体情感与性格因素有关,更何况,对于大学生而言,其实已经是成年人,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全部推给学校。但是,面对大学生的自杀,学校是否就能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又是否有权要求学生签订这样一款“免责协议”,尚需商榷。校方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对于学生的安全显然应当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到“自杀”现象,看似学生的个人行为,也的确更多有着学生的主观责任,但学校并非一点责任都没有。 【详细】
“自杀免责书”更像一种道德绑架
中国人历来讲究一个吉祥如意,刚进大学门就要签“生死协议”,多少都让人感到很别扭,恰如饭碗里吃到了一只苍蝇。
学生在大学里自杀、自残之类的行为,近年来并不鲜见,有的与学业完不成有关,有的则与恋爱遭受挫折有关,而不管是何原因,不管校方与警方最终如何定论,校方都不能置身事外,正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所言,“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这样的免责条款与坐霸王车、吃霸王餐如出一辙,从某种程度上说,“自杀免责书”更像是一种道德绑架,哪管你接不接受、愿不愿意,反正都是校方说了算,这让新生们不知所措、情何以堪?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