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 第5期
“自杀免责书” 赤裸裸的道德绑架
关乎生命之事,怎么能拿来协议?

“自杀免责协议”师出何名?

  一个月前,来自潮州的李军收到录取通知书,发现一同寄来的还有《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共列举了5种由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其中第5项协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这位大一新生很反感:“这个就相当于学校给你提供吃、住的场所,但不顾你是否健康成长。我们在学校出事了,学校难道没有一点责任?”不久前,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名男生因求爱不成而在宿舍里刀捅女生。为此,协议书引起了新生的议论。一名新生说,“我觉得怪怪的,觉得学校缺乏人文关怀,只会用冷冰冰的协议来推卸责任。”一名新生家长对这项规定表示不满,他说,自己把孩子送到这里,是希望学校有个安全的环境,让家长放心,放手让孩子成长,“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事了,我们第一反应会找学校要说法,毕竟我们信任这个学校,才将孩子送到这里。”

  不过,也有学生表示理解,因为大学生自杀和自伤可以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等,这些因素不一定全是学校造成的。大学生过了18周岁就成年了,有对自己负责的义务。大部分学校会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但有些同学有自闭倾向,不愿咨询。这些同学如果有自杀、自伤行为,就应该自己负责。 【详细】

  大学签“免责协议”就能撇清责任?

  应该承认,学生自杀这种事,的确可能更多与个体情感与性格因素有关,更何况,对于大学生而言,其实已经是成年人,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全部推给学校。但是,面对大学生的自杀,学校是否就能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又是否有权要求学生签订这样一款“免责协议”,尚需商榷。校方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对于学生的安全显然应当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到“自杀”现象,看似学生的个人行为,也的确更多有着学生的主观责任,但学校并非一点责任都没有。 【详细】

  “自杀免责书”更像一种道德绑架

  中国人历来讲究一个吉祥如意,刚进大学门就要签“生死协议”,多少都让人感到很别扭,恰如饭碗里吃到了一只苍蝇。

  学生在大学里自杀、自残之类的行为,近年来并不鲜见,有的与学业完不成有关,有的则与恋爱遭受挫折有关,而不管是何原因,不管校方与警方最终如何定论,校方都不能置身事外,正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所言,“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这样的免责条款与坐霸王车、吃霸王餐如出一辙,从某种程度上说,“自杀免责书”更像是一种道德绑架,哪管你接不接受、愿不愿意,反正都是校方说了算,这让新生们不知所措、情何以堪? 【详细】 

简单粗暴的自杀协议暴露校园伤害案处理的短板

学校的“懒政”,导致对学生的管理简化为所谓的“校规”、协议

  与自杀协议书相对应,近日一则有关高中生德育工作的协议同样引发热议。有网友日前爆料称,浙江温州龙湾区春晖高级中学给在校生发放了一份《德育工作协议书》。《协议书》指出,对学生之间交往过密的行为,其中包括同性之间的交往,学校将以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名义予以处罚。网友戏称这是“奇葩”校规。

  管理多“奇葩”,校规像“笑规”。近些年来,围绕着管理学生的条条框框,不时冒出雷人不已的“笑料”之谈。像温州这所学校的“奇葩”校规,说是为了防止高中生因早恋而影响学习,结果却似“因噎废食”,把学生间正常的交往打闹,也变成了一处让人惶恐不安的“危险地带”。 【详细】

  “生死状”反映当前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校园实际

  这几年来,校园伤害案件出现了不少,很多学校忌惮于事后在处理此类事情上的麻烦和反复,于是想出事先和学生签订协议书来实现免责的法子,这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校园实际,有必要在原来2002年国家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式。

  法律条文越规范细致,越具有可操作性。牵扯到校园伤害案件时,明确学生和学校的相互责任,做到处理上有法可依,执法必行,势必会更好的促进学校方面加强对学生安全责任的信心。 【详细】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之地,应该主动地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日常生活,而不是在学生未进校之前,就发个“自杀免责书”,让自己早早地上岸,筑起脱离责任的碉堡,若每个学校都想在学生安全上置身事外,且不说学校的安全如何保障,如此这般冷血的学校又有何颜面自称之为“学校”?(策划 优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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