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针对“教师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通报”一事,福建三明市宁化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县领导10月24日已开始讨论此事。她还特别指出,“网上的信息有一些不太准确的地方,公布在网上的(通报)只有一页,后面还有别的,不单是教师,还有其他各行各业的。”(10月26日 云南信息报)
虽然经宣传部门解释,公众看到了媒体报道的“以偏概全”,但是实际上并不能消除公众的疑惑,却又暴露了管理之惰。
一方面城市管理部门有将监管之责向外转嫁之嫌。对于占道经营,除了城管部门谁有责任、谁有权力去监管。宁化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结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订了《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其中,“八不准”的第1条即为“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其出发点肯定是从消费的角度来限制市场,大家都不去买确实是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如果大家都“伸手去管”,那又会是一番什么景象?试想如若是教师没在那买菜,而是因劝阻发生了冲突,又会是什么结果?当然了有人会说,“行为规范”里没说让你管。但是细想一下,城管部门将工作职责转嫁,不就相当于不管吗?那现在不就是人人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了。负有监管责任的城管部门一身轻松,用一个“行为规范”就将自己的工作任务去掉多半,将其工作的监管职责转化为纪委监管落实情况,从 “管占道经营”变成了“管消费者在哪儿消费”。教师买个菜,又没奢侈浪费,相反可能还更便宜实惠,这样的便利性不能享受也就罢了,却还要纪委来当个恶人,这执法执纪的标准说它严好呢,还是说它偏好?
另一方面行为规范的监管范畴人为操控性太大。行为规范的作用对象明确为“机关党员干部”。也就是说干部不是党员应该不负有带头义务,干部家没工作的家属也管不着,干部家的保姆更是想在哪儿买随便。偏偏事事亲为的老师被划进了“监管范围”。教师算不算机关工作人员、涉事教师本人是党员吗,在这些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通报批评却来的那么快,大有“杀一儆百”的意思。
最后是简单的将未落实、落实不好的进行负激励。行为规范”中指出,对违反规定的机关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视违规次数给予提醒谈话、书面检讨、诫勉教育等处理,同时依违规次数扣发个人及单位精神文明奖金。难道在“路边流动摊”买个菜,就精神不文明了? 精神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智慧、道德的进步状态。占道经营除了给管理增加了难度、影响市容市貌,它本身并不违背任何道德、风俗,怎么就与“精神文明奖”挂上钩?再说“占道经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便民的,总喊着治理,那也要出台相应便民的措施啊。如果下班后家门口就有卖菜的,谁还愿意坐上几站公交车去菜市场?
综合来说,教师因为在“占道经营”处消费而受处分,是管理部门“生搬硬套”的结果,是推诿责任的结果,更是懒政的结果。唯望再无地方政府一味效仿才好。(刘天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