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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让“打飞机”钻空子

发稿时间:2013-06-27 09:31:36 来源: 齐鲁网 中国青年网

  作者:北方

  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6月26日新华网)

  无论是从道德、情理、法理还是社会风气的角度出发,“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都应该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提供类似色情服务的被告,先是被提起公诉,之后又无罪释放,确实有点儿让人感觉搞不明白。

  那么“打飞机”等色情服务从事者等,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处理、处罚和责任担当呢?对此显然有必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二是类似色情服务等该不该禁止并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前一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相关色情服务中,仅卖淫构成犯罪,而卖淫在法律上的解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行为”,其不包括“打飞机”、“波推”之类色情服务。如此解释似乎也说得过去。但问题的关键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色情服务花样翻新,有的不进行直接的肉体接触,有的是同性之间,有的则是肉体接触但不进行性交。那么类似的行为,其一方面有伤道德与社会风气,理应不被允许,另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以交易为手段,即便是不属于犯罪,但难道不构成违法?不应该被禁止?不需要进行相应处罚?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

  遗憾的是,在法律层面,对类似行为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明确。刑法中仅有针对有性行为的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强迫和引诱等卖淫行为的相关条款,却没有针对“波推”、“打飞机”甚至语音、视频等色情服务的相关规定。而相关治安处罚等法律规定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很明显,“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处在了罪与不法的边缘,成了执法与管理的“真空期”。以犯罪处罚吧,相关法律依据不足,不处罚吧,又不足以明确禁止的要求和行为责任的追究。

  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罚“打飞机”之类的(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服务,我们有必要先认清其社会危害性,然后在明确“是否要禁止”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至少,不能让“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在罪与非罪、法与非法之间飘荡,出现有的判刑有的则无罪释放的执法不公!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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