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理论道】
人工智能对人类生活的日益渗透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技术风险和社会问题,如大数据侵犯个人隐私、算法偏见隐藏社会歧视、技术依赖导致自主选择权受限等,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具身人工智能可能会导致人的主体性弱化甚至发生主体性危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人的生存、安全、尊严等价值和权利受到威胁,影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坚守人的主体性,从而确保技术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类福祉,成为一个愈发凸显且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命题。
坚守人的自主性。“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二者是内在一致的。无论科技如何进步,人在技术发展中的主体性不能丧失,技术的工具性和辅助性地位也不能变化;人工智能可能达到“类人化”,但不会具有同人一样的主体地位。人在技术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至少意味着两个方面:一是自主性,即是否发展、运用某种技术,人是主导者、决策者,比如人工智能可以提供个性化治疗方案,但是否采用及如何运用由人决定;二是责任性,即技术开发者、技术提供者、技术运用者在各自范围内必须对相应的技术后果承担责任。自主性和责任性是任何技术本身所不可能具有的。当前存在一些过度夸大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作用、担心其替代人类的观点,其理论上的误区正在于没有从实践出发理解人与技术的关系,没有科学地将实践原则与主体性原则内在统一起来。尽管人类会与人工智能形成一定的互补关系,如人工智能从事海量数据处理和一些重复性、高精度、危险性的工作,而人类专注于从事创造性、情感性、道德性工作和最终制定政策或决定策略,但人文精神不会丧失,技术永远不可能主宰或替代人类。
坚守人的目的性。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从价值论角度看,技术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使人类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促进建设更理想的未来社会。技术在本质上是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的,但技术异化就会走向反面,必须从价值源头确保技术发展超越工具主义和单纯功利性思维,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进步等都是人的自由解放的标志,技术创新应当关注人的需求和发展,为这些方面的不断进步创造物质基础与自由时间、发展空间。需要认识到,人工智能只是人类技术发展的一个阶段,其价值是增强人类能力,提升生活幸福指数。比如,人工智能应用于医疗,能够助力疾病诊断更加精准,也能提升药物研发水平;应用于能源优化使用,能够减少碳排放;应用于工作生活,能够替代人类从事高危工作;等等。同时,必须警惕技术的加速迭代、大数据的深度运用、算法的快速精准等对人的剥夺、压榨、物化,避免技术鸿沟造成社会群体撕裂,使人与自己的自由全面发展愈行愈远。因此,必须坚定树立数字时代以人文精神为支撑的文明进步观,绝不能落入技术拜物教的陷阱,确保技术发展为实现人的本质、人的目的服务。
坚守人的创造性。技术一经被人发明创造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独立的客观存在,尤其是已经具备一定“类人性”的人工智能,反过来对人形成一定的客观制约性甚至客观决定性。但正如人能够创造出人工智能一样,人也理应能够克服技术所带来的客观制约性,从而体现出面对客体制约的现实而主动选择、实践创造的力量,体现出人通过具有革命性和批判意义的实践活动实现物的外在尺度与人的内在尺度的统一。人类社会是在主客体交互作用的辩证统一中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这同样也是人工智能的发展逻辑——人不仅能通过能动的创造性为社会、自然“立法”,也理应能为技术“立法”,即进行技术治理。无论技术革命所带来的社会环境对人的制约性有多大,但人既是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的产物,也是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的创造者、改造者,必然会在技术革命和应对技术革命的实践变革中创造出新的观念、新的力量,并由此推进技术继续发展与社会不断进步,推进人的主体性得以更自由、更充分的发挥,从而更加自觉地创造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社会历史。在人工智能加速发展的时代,必须健全人文与科技并重的教育体系,培养既掌握技术又具有人文关怀的人才,提升批判性思维,防止技术依赖导致人的认知退化,从而真正实现“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
坚守人的伦理性。技术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人类的运用中产生了善恶之分。人文价值是技术发展的指南针,科技发展应受到伦理和法律的规训与约束,符合人类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实现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安全可控。人与技术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技术发展的竞争终归是人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应当符合人类需要的限度,做到理性、有序发展,而不能无序、恶性竞争。智能技术应当防止扩大区域、城乡、群体间的数字鸿沟,防止“赢家通吃”现象,尤其要防止困难群体受到不公平对待和被边缘化,因此,必须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化,使全民数字素养提升与智能技术发展同步,确保数字技术惠及所有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新征程上,应注重技术发展的民主性,促进技术政策讨论的公众参与,确保技术发展符合公众利益,防止技术发展脱离人类预设;坚守技术发展的规范性、道德性,通过立法防范算法歧视、保护数据隐私和知识产权,明确禁止违反人类伦理的技术发展,坚决防止和治理人工智能可能催生的“犯罪技术服务”“犯罪技术市场化”等恶果,努力实现技术发展的公平性、透明性、可解释性及责任的可追溯性。
人工智能及更高级技术发展时代的到来不可逆转。只有坚守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理念,坚守人的主体性,人类才能掌控技术的发展方向,使未来的高技术社会成为一个技术与人文交融的社会,确保技术进步始终服务于人类福祉。
(作者:康兰心,系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