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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论的认识误区

发稿时间:2025-04-03 17:03:00 作者:刘运好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刘运好(安徽师范大学中国诗学研究中心教授)

  情与理是中国古代文论一对重要的理论范畴。认为情与理是二元关系的存在,几乎成为学界共识。事实上,这种二元存在只是主观所作的理论区分,如果将它作为审美过程中的客观存在,就成为认识的误区。

  在中国早期文论中,《周礼·春官》说“兴”,《礼记·乐记》说“感”,至魏晋遂形成具有诗学范畴意义的“兴感”,由此又衍生出“玄感”“理感”新的诗学范畴。虽然在心理内容上,“兴感”触物生情,属于感觉;“玄感”“理感”直觉玄理,属于直觉,但是在心理现象上三者皆因“感”而生。也就是说,作为审美观照之“感”,既包含情也包含理。情与理生生互证,而不是二元存在。

  在诗歌文本中,情与理的表达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感觉与意象并生,即景抒情。如《诗经·月出》:“月出皎兮,佼人僚兮。舒窈纠兮,劳心悄兮。”因月起兴,抒写月下怀人之情。二是感觉与直觉并生,理寓情中。如王维《终南别业》:“兴来每独往,胜事空自知。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乘兴独往,美景自知,行坐之间,直觉水穷云起的无限禅境。三是感觉与顿悟并生,情寓理中。如苏轼《和子由渑池怀旧》:“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诗人赴凤翔任职,途径渑池僧舍,当年老僧已死,壁上题诗荡然,所以心生感慨。这种感慨并非直接抒发,而以“雪泥鸿爪”的人生哲理出之。是一觉即悟,又蕴含无限感慨。汉代以前的诗歌文本多描述前一种,魏晋以降则三者并存。特别唐宋以后诗歌受禅学浸染日深,感觉与顿悟并生的诗歌则比比皆是。

  东晋时期,随着玄释之学的深度融合,《周易》论“神”的理论渗透,深刻影响了汉代诗学“情志”说的内涵。情理一体,成为新的诗学理论形态。慧远《形尽神不灭》说:“神也者,圆应无生,妙尽无名,感物而动,假数而行……化以情感,神以化传。情为化之母,神为情之根;情有会物之道,神有冥移之功。”《易》学倡“神”,神的特点是周遍一切而无相,妙尽物理而无名,应感万物而心动,只能借助筌蹄之言表达之;物化因情而感发,神乃因物化而无尽;情是感发物化的母体,神是情感产生的根本;情可体察物理之道,神有冥移迁化之功。所以神的内容或指生命现象之神,类似精神;或指认知主体之神,类似心识;或指妙达物理之神,类似证悟。按照慧远理论,“神→情→物”构成一个先验的认知逻辑。这与《礼记·乐记》“感物”(刺激—反应)的经验的认知逻辑,是大相径庭的。唯因神是产生情的母体,情是感发物的母体,所以“感物而动,假数而行”皆以神与情的先验存在为前提。尤为重要的是,“情”不仅感物而动,而且妙尽物理。这就是说,感情和认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感物而动”的瞬间,就完全能够直觉事物的本质。所以东晋辛玄子《诗三首》之二曰:“寂通寄兴感,玄气摄动音。高轮虽参差,万刃故来寻。萧萧研道子,合神契灵衿。委顺浪世化,心标窈窕林。同期理外游,相与静东岑。”所说的委任自然、身游世俗,且栖心幽冥大道,同时又期待游心于玄理之外,达到我空、法空的静寂,完全是一种“游玄”的境界,这也是庄子逍遥游“无何有之乡,广莫之野”的境界。在这里,“兴感”与“玄感”“理感”的内涵完全等同。观照外物所产生的“感”,或为情,或为理,或为情理并生。

  从南朝至隋唐,作为宋明理学的先导,竺道生汲取《易·说卦》以阐释涅槃,强调“穷理尽性,势归兼济”。他认为,“理”既是“不易之体,为湛然常照”的本体,也是“法性照圆,理实常存”的法性。后来智顗即认为:“性是实性,实性即理性。极实无过,即佛性异名耳。”一切真理,也就是真性。湛然又从“感应”的角度论述“理具三千”的意义,其《法华玄义释签》卷十四曰:“众生由理具三千故,能感;诸佛由三千理满故,能应。应遍机遍,欣赴不差。不然,岂能如镜现像?镜有现像之理,形有生像之性,若一形对不能现像,则镜理有穷形事不通,若与镜隔则容有是理,无有形对而不像者。”所谓“理具三千”,即一切现象无不蕴含世界真谛;“三千理满”,即世界真谛无不圆照一切现象。最为重要的是说,在一切现象之中,众生可感知“理”,圣者能应之“理”。二者的关系就如同明镜能显现像、外形可产生物象。这说明象与理圆融一体,是不可分离的存在。

  从诗学理论上说,情景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虽有部分诗歌仅仅描写生活中的小情致,如杜甫《江畔独步寻花》、杨万里《小池》,直接描写诗人触目水光物色所产生的审美愉悦,但是大多诗歌写景都是托物言志。“志”既是抒情,也是寄托,是情理合一的产物。即便这些描写小情致的诗歌,一旦超越水光物态、超越刹那情境,仍然可以获得生活真谛的觉悟。试想溪花上的莺蝶、小荷上的蜻蜓,自在的心态、自由的神态,不正是世俗人生所匮乏的吗?试与李白《玉阶怨》“玉阶生白露,夜久侵罗袜。却下水晶帘,玲珑望秋月”相比较,不是能获得一种更真切的人生体悟?自然生物的自由自在与世俗人生的烦恼缠结恰恰构成了鲜明的对照。所以清代叶燮《原诗·内篇下》指出:“曰理、曰事、曰情三语,大而乾坤以之定位,日月以之运行,以至一草一木、一飞一走,三者缺一,则不成物。”大到乾坤日月,小到草木禽兽,举凡入诗,情景理“三者缺一,则不成物”,只是“理”自然地圆融于诗境诗情之中而已。

  从人生经验上说,物象的本质意义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所转移;物象的应感意义具有主体性,是随人的移情而产生。“以我观物”,得之以情;“以物观物”,应之以理。这二者既是“经验”和“先验”的关系,又构成生生互证的包孕关系。所以在诗歌文本中,情与理有显有隐,却不可分离。在主体观照对象的刹那,对象的本质意义就潜意识地沁入主体的情感中。王维诗禅一体自不待言,白居易也有数首以禅论乐的诗歌,如《好听琴》:“本性好丝桐,尘机闻即空,一声来耳里,万事离心中。情畅堪销疾,恬和好养蒙,尤宜听三乐,安慰白头翁。”诗人听琴,瞬时在音乐审美中洗尽机心,顿觉万事皆空。这种恬淡之“情”正是由“三乐”的本质属性而沁入心理的结果。诗人之所以感觉“情畅”“恬和”,也正是音乐所蕴含的禅境所产生。从应感的角度说,白居易听乐,兴感与玄感、感觉与直觉就构成合一而非分离的关系。这说明,随着人类思维的不断进化,情与理互相包孕,尚理也成为一种审美常态。

  然而,在中国诗学中,那种超越情感而直达理境的“玄感”“理感”之类,却一直为人所诟病。玄言诗向来不为理论家所待见,自不必再说;宋人尚理,也遭到严羽的严厉批评。其《沧浪诗话·诗评》曰:“诗有词理意兴。南朝人尚词而病于理;本朝人尚理而病于意兴;唐人尚意而理在其中;汉魏之诗,词理意兴,无迹可求。”其中“不涉理路,不落言筌”(《诗辨》),是诗境的最高审美准则。事实上,“诗有词理意兴”即证明文、理、意、兴是诗歌最基本的存在方式。“不涉理路”,也不是说诗不言理,而是理在境中,意超象外。宋诗自不必说,即如唐人杜甫《后游》“江山如有待,花柳自无私”,沈德潜《说诗晬语》卷下不也谓之“入理趣”么?严羽所说的“兴”既是“词理意兴”圆融一体,必然包含着情理。问题在于:从诗歌发生上说,情与理有无先后逻辑、主次之别?中国诗学没有细致论证,现象学美学却作了深入阐释。“情感先验”是现象学美学的基本主张。然而,基于“情感先验”的感觉,还蕴含一个“先知”的问题。杜夫海纳《审美经验现象学》即从艺术审美角度阐释了“知”与“感”即情与理的关系问题:“知不是在感之后。知不是对感的一种思考,不是感借以从某种盲目状态(走)向某种知性状态,从参与走向理解的那种思考。感觉是立刻是有智性的。……感觉使这种知复活;这种知使感觉具有智力。我所感到的东西——审美对象表现的东西——有一种意义。”主体感知的“意义”当然指理。从心理现象上说,情感的“先验”蕴含着“先知”,“感觉”与“智性”始终并生。

  这说明,情与理既无先后次序,也无主次之别,而互相包孕,互证生生。刘禹锡《竹枝词》之七:“瞿塘嘈嘈十二滩,此中道路古来难。长恨人心不如水,等闲平地起波澜。”说人心惟危,固然可以说是言理,何尝不是诗人迭遭陷害之后的人生感慨?可以说,一切情感或包孕生命的关怀,或透视世界的真谛。海德格尔的《林中路·艺术作品的本源》说,“我们对凡·高的油画的提示试图道出这种真理的生发”,“美是作为无蔽的真理的一种现身方式”。移植到中国诗学中,也可以作为“兴感”与“玄感”“理感”相提并论的又一理论依据。因此,在审美过程中,情与理是并生关系而非二元分立关系,不可将“理”逐出诗境之外。

责任编辑:杨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