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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德性与制度相融通的诚信文化

发稿时间:2024-11-16 09:27:00 作者:王淑芹 来源: 光明日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文以载道,道润人心。诚实信用不仅是人类道德共识度最高、社会调节力最广泛的道德规范,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文化根基。

  

  中华文明不仅以五千年绵延不断著称,而且以丰厚独特的诚信思想文化闻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丰富诚信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突显诚信本体论的“天道义理”诚信观。中西文化都认同“真诚不说谎、真实不作假、践约不失信”的诚信道德要求,但对于诚信为何是人应该践行的道德规则,中国古人超越西方文化单纯的“工具理性”道德思维方式,不以“功利”“好处”“利益”论诚信的正当性,而是遵循“天道之本然”和“人道之当然”的义理规定性,认为诚信是人理应遵守的天经地义的道德法则,确立了诚信原则的客观性,从道德本源上排除了遵守诚信的功利价值理由。孟子曰:“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意即“诚”是自然的规律,追求诚是做人的规则。朱熹注解为:“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人道之当然也。”客观实在性是自然万物的本性,是自然之理,即“天道”;人们尊重事物实在性、按照事物本性做事的态度和行为,是做人之理,即“人道”。因此,真诚无欺是人本该遵守的“天道”准则。

  突显“以诚统信”的诚与义相统一的诚信观。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不只是在工具意义上理解信用的契约精神,单纯看重履约行为,而是强调守信动机的诚心诚意,要求“信”以“诚”为本,认为“诚”是“信”之根,“信”是“诚”之用,只有内心“诚”才会有真正的守信行为,推崇“内诚外信”。概言之,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强调“讲信循义”,认为言行一致不是“诚信”的全部内容,言行合乎义理才是“诚信”的最终规定性,主张要处理好诚信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意即,对于那些合乎社会正义要求的约定、协议、契约等,人们有义务遵规守约;但对于那些不“义”的诺言、合同等,人们不必践行。这是因为,“义”是守信的基础和践约的前提。正所谓“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道”,信德载道,以“义”为规,合义之约必履,违义之诺非守。显然,中国优秀传统诚信文化,既要求人们“守信意诚”,也要求人们“守信合义”。

  突显诚信目的的德性论诚信观。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的“天道义理”根基和“以诚统信”的行为要求,其目的是培养诚信之人,而非单纯弘扬守信行为。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以“人性”言“信”。社会成员服膺和践行诚信,不是由于“守信得利”“诚信养福”的功利驱动,而是因为践诺履约是人性的内在要求,此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与诚信同一,只有以“诚”许诺、以“信”践约,才为真正的“人”。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以“道义”言“信”,主张在义利关系上,人们要认“理”向己、正己利人,把道义摆在利益之上,以义导利。“君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这种以义制利的诚信观,形成了“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的社会道德风尚。

  

  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诚信文化,在精神形态层面,是诚信理念、思想、规范、制度、行为、品德和风气的统合;在治理机制方面,是道德、法律、社会信用体系内规外治的刚柔相济。也就是说,我国现代诚信文化不仅承续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基因,而且以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支撑。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中倡导诚信、专治失信行为的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这里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同于西方国家主要针对经济交易和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建立的“征信体系”,而是“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制度体系。

  具言之,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披露、查询、使用等为重点,以信用记录嵌入利益获取关口而发挥信用信息的记忆性、揭示性、警示性作用,以信用信息的传递与发酵而产生积极或消极的社会聚合效应,以市场排挤和社会联防实现守信联合奖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以持续增加守信主体利益或减损失信主体权益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正义,以长远利益和重大利益的牵制促使人们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的道德心态和守信向善的社会氛围,全面遏制各类信用主体失信牟利的企图和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虽然具有强大优势,但它终归是一种工具价值主宰的“利导行为”治理机制,侧重防范与惩治人们的外部失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人们内心信念和良善动机的关注,易于导致以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相对主义。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的“德性诚信”,强调人格品质的内诚外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社会信用体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制度失灵问题。显然,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传统德性诚信与现代制度诚信融通互济,共同遏制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和信用风险引致的失信行为的滋生蔓延。

  综上所述,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诚信文化,既要萃取我国优秀传统诚信文化的本体论、道义论和德性论精华,又要注重发挥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联合奖罚机制作用,如此,才能够涵养化育社会成员的诚信信念和道德人格,培育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有力遏制社会各领域的诚信失范问题,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作者:王淑芹,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