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些用人单位以“试岗期”等名目为掩护,无偿利用求职者工作成果的恶劣现象,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据《工人日报》报道,记者调查发现,招聘时,一些企业会在面试后设置3~10天的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再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当劳动者想要通过投诉、劳动仲裁等途径讨薪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又成为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尤其是涉世未深的青年求职者,很容易被无良企业当成“韭菜”,成为单方面“收割”的对象。举例而言,报道中的受访者李先生,便在无偿为一家摄影工作室修图6天之后,被对方以“未能通过7天试岗期”为理由赶走,导致其前期工作成果全部打了水漂。“无薪试岗”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不仅是他们本应得到的劳动报酬,也包括他们为入职相应单位投入的机会成本。毕竟,一般来说,劳动者在“试岗期”要全身心投入工作,几乎与正式员工无异,为此可能还要推掉其他企业的面试甚至入职机会。劳动者付出了这么多,用人单位却无需承担任何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无论打着什么旗号,都与“公平”二字毫不沾边。
从用人单位的视角出发,对前来求职的新人有试用要求,本身无可厚非。毕竟,一个人是否适合一份工作,往往需要在实践中验证。面对求职者,用人单位先试用一段时间,再决定要不要长期录用,也是许多行业的通行做法。然而,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之内,本来就为“试用期”预留了空间,并对其作出了清晰的定义与规范,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试用期员工也应获得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额外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增加一道“试岗”程序,并没有充分的合理性可言。
退一步讲,即便用人单位想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看看求职者的真实水平,也完全可以在面试阶段现场安排一些实践任务,或是简单让求职者尝试做一下具体业务,这样的安排,相信大多数求职者都能理解,也不至于因此浪费太多精力和感情。相比之下,报道中提到的这种长达3~10天的“试岗期”,显然超出了测试求职者工作能力的必要程度,甚至让人怀疑,这些企业是不是根本没有招聘的诚意,而是存心想占求职者的便宜。
正如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对《工人日报》所说:有的企业故意避开法定的试用期制度,把劳动者引入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使劳动者的权益很难获得保障。结合前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该判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无薪试岗”乱象的本质,那就是某些用人单位试图逃避法律的约束与监管。不论这些企业是觉得安排试用期太麻烦,想用更“方便”的方式试用员工,还是只想无偿窃取劳动者的工作成果,都有违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对此,社会各界还应想方设法对这此类行径加以制止,避免未来再有劳动者落入陷阱之中,从而维护好劳动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支持遭遇“无薪试岗”的劳动者维权,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在之前的案例中,已经有劳动者通过领导留言板、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后,经有关部门协调,最终拿回了工资或一定金额的试岗补贴。对此,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不妨加大工作力度,以更强的主观能动性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一份酬劳。
更进一步,有关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如定期发布合法用工提示,明确指出“无薪试岗”的非法属性,对频繁采用类似手段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将多次违规的企业列入劳动雇佣失信名单等。长此以往,自然能对那些心存侥幸的用人单位及其管理者形成震慑,最终使“无薪试岗”这样的荒唐事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