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严谨态度,将赔偿义务主体范围进行法律上的精准确定。
据澎湃新闻报道,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阐释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当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产生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识”。
最高法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某日放学时,12周岁的六年级学生赵小某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赵小某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牙桩冠修复。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然而,法院在审理之后,驳回了受伤学生的诉讼请求 ,“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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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就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是,不论是从这次最高法的通报来看,还是从法律规范来讲,人们都不能武断地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全责。
只有在明确权责边界的基础上,才能让学校和老师更好地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既尽其所能,给所有学生必要的关爱与呵护,又不会因为责任不清晰而被无端问责。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机制的监督,不断强化其安全保护意识与能力。学校尤其是学生的班主任,应注意将安全教育日常化,不断提醒学生警惕在校期间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并通过加强安全保障举措来消除安全隐患。比如,在可能发生推搡、摔倒甚至踩踏事件的楼梯里,学校应该设置安全提醒。再如,体育课是学生比较容易受伤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有很强的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学生在体育锻炼中受伤,并确保在学生受伤之后的第一时间给予科学救助。
在司法实践中,权责认定的清晰化,既是法治精神的要求,也是人们共同的心愿。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应秉持严谨态度,将赔偿义务主体范围进行法律上的精准确定。只有这样,才能让教师在尽到教学管理职责的基础上,从容开展各项教学活动,避免无过错者担责。(林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