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日前,重庆市高级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
据介绍,当事人郎某系某水泥公司员工。某水泥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某水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郎某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水泥公司发现后通知郎某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郎某申请赔偿的请求。某水泥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丰都县法院经审理认定:“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水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员工上下班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水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水泥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水泥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维护了郎某的权利,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回看此案细节,郎某之所以选择骑摩托车上下班,实属无奈之举:水泥公司通勤车行驶路线并不经过郎某家所在的镇,该镇也无客车直达某水泥公司所在地。对此,水泥公司的管理者应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管理方案。遗憾的是,公司不仅对员工缺乏体谅,还试图借助所谓的“规则”惩罚员工,殊不知其制定的限制员工出行自由的规章制度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现实中,有些公司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与控制,“伸手”太长,对员工的个人权利乃至私人生活都要粗暴干涉。比如,有的公司用技术手段来监控员工的休息状态,甚至连上厕所都要被管控。上述报道中的公司擅自制定标准,禁止员工乘用“安全性能较差的交通工具”,其实也已越界。这类做法不仅会给员工添麻烦,也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必须保障劳动者权益,不能侵犯劳动者的私人空间。
公司管理是一门学问,但不是每个管理者都善于管理。有些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员工在工作之外的行为做出不必要的限制,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力的任性。他们或许以为,只要把员工的出行方式管起来,就能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这种做法已经对员工的感受与利益造成伤害。
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要建立在彼此的理解与尊重之上。作为拥有更大权力的一方,公司管理者更应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管理中,多从员工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动辄用不合理的“规定”来侵犯其合法权利。只有在尊重员工的基础上,一家公司才真正有可能赢得人心,获得更持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