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一起令人唏嘘的民事案件,经由媒体报道,以“女儿溺亡女子怪妹妹没看好索赔90万”为题登上热搜榜。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浙江嵊泗旅游,下榻某民宿时,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泳池中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达成了赔偿7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随后又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理由是自己到民宿吧台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了一会儿,其间妹妹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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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审理此案的嵊泗县人民法院认为: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这起案件从始至终都充满悲剧色彩,其判决结果则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不论是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还是看到这则新闻的读者,都不愿意看到一名年仅4岁的女童遇难——陌生人对此尚有恻隐之心,女童的亲属必然更是痛彻心扉。更令人心痛的是,在不幸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亲生姐妹竟然也因此事反目成仇。其中,姐姐失去女儿的悲伤固然值得理解,但她将责任推卸给帮忙照顾孩子的妹妹,还索取高达90万元的巨额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对此,众多网友纷纷留下评论,指出姐姐的做法既对孩子不负责、也对妹妹不厚道。幸而法院查明真相,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还了妹妹一方应有的公道。
对社会舆论而言,这起事件能够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自然与其中涉及亲情伦理的部分息息相关。从社会大众的朴素道德观与人之常情出发,这位姐姐的索赔要求着实令人难以接受,因此受到网民的批评,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当然,对于非公众人物的“家事”,舆论还应把握住一个界限,不宜过度介入。但在这起事件中,即便抛开姐妹之间的纠纷不谈,也有一件事十分值得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的重要性,唯有谨慎对待这份监护责任,才算得上是合格的家长,使人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放心。
过去,每每有未成年人意外身故的事件引发关注,公众除了表达哀悼之外,都不免追问:事故究竟为何发生?又是否能提前避免?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充分尽到了自身的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起诉妹妹的姐姐谈不上多大的直接过错,向对泳池负有管理责任的民宿索赔,也是理所应当的事。但是,她明明身处民宿大厅,如法院所说“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却以为自己可以把监护责任全都推给妹妹,以至于在事件发生后,以起诉妹妹代替自我反思。这样的态度,恐怕没有掂量清楚,为人父母者要背负起怎样的责任。
从常理出发,最不愿意看到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自然是他们的亲生父母。但是,亲生父母怀有这份心情,并不等于他们就可以自动从此类事件中免去自身的责任。事实上,恰恰是与孩子最亲近的主要监护人,最应该从同类事件中汲取教训,对孩子的安全处处留心。希望未来能少有同类事件发生,尽可能让每个孩子都能平平安安地成长。(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