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

评论

热点 >> 正文

完善法律破解“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发稿时间:2024-10-23 09:25:00 作者:袁一宁 来源: 中国青年报

  2023年6月,28岁的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据央视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被告人周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10月21日,周某被执行死刑。

  高空抛物致人重伤乃至死亡的事件不是个例。据贵州省高院公布的案例,2019年7月2日,贵阳市一名10岁的小学生放学回家,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于是步行到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楼栋一层的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的一住户头部,致受害人当场倒地昏迷,头部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追究高空抛物行为,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取证都是关键。很多新建小区出于保护住户隐私的考虑,并未设立楼宇外侧摄像头,仅有道路安全摄像头。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如果既无目击证人,也无监控影像,查找侵权人就会十分困难,甚至不得不采取“全楼验DNA”的技术手段。

  2000年,著名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中,重庆的郝某在自家楼下被从楼上抛落的一个烟灰缸砸中,差点成了植物人。因无法认定侵权人,郝某一家将楼上22户邻居作为“抛烟灰缸嫌疑人”一并起诉,最终法院判决22个住户各赔8000多元。“一人抛物、全楼埋单”,对侵权人是某种程度上的责任豁免,对非侵权人是“有罪推定”,容易出现非侵权人不履行判决的纠纷。

  民法典颁布后,基本上解决了“一人抛物、全楼埋单”问题,但在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谁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正式施行,对高空抛物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目前,我国居民小区或商业楼宇中的物业企业,多为开发商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其中,很多小区物业公司是小规模企业,常常遇到无法及时收缴物业费等问题,高空抛物所带来赔偿或垫付资金,有可能对物业公司日常运营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物业公司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条文和物业管理规范,采取更多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为寻找高空抛物侵权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齐心协力、多管齐下,既要增强全社会的道德与法律水平,也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让高空抛物侵权人无处藏身,为每一位城市居民撑起保护伞。

  袁一宁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朱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