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的界限,既能保护学生免遭体罚伤害,也能让教师不在“模糊地带”动辄得咎。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消息发布后,随即引发舆论热议。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社会各界一直都有不少讨论,与此相关的各种新闻,也不时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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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教师不能、不敢惩戒学生,导致学生的错误行为不能被及时纠正,乃至严重影响教学秩序,使人感慨于教育惩戒权落实得还不够到位,也有时,某些教师以极端方式惩罚学生,形成侮辱、伤害之实,令人忧心于教育惩戒权是否会遭到滥用。在这一背景下,《意见》中的最新表述,对教育惩戒权的实践做出了更明确的指引。而这也引发各家媒体的进一步解读。
一直以来,教师群体之间都存在一种认识:很多人无法确定,教师积极管教学生,是否真的受到社会的支持。毕竟,有关规定授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是一回事,在工作中真的惩戒了学生,是否会受到不合理的投诉举报、因此影响自身工作,又是另一回事。对此,澎湃新闻在社论中以标题明确主张——《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敢当严师》。
该篇社论不讳言校园现状中的某些问题,开篇便写道:“教育惩戒,本是正常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却引发部分学生和家长的‘反弹’情绪。一些教师对学生稍微管得严了、说话重了,就可能被投诉、被追责,导致教师群体出现‘不敢管教、不愿管教’现象,教育惩戒权逐渐有悬空的倾向。”对此,文章直接指出:老师不敢管学生,显然是有问题的。作者在后文写道:“此次《意见》明确强调‘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这是为负责的教师撑腰,让教师敢于当严师,积极履行教师之责……教师可以管教学生,也应当积极管教学生。这应当成为从学生到教师、从家庭到学校的共识,各方都应携起手来,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创造空间,更好地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按理说,早在2021年,有关部门就已经明确授予将合理的教育惩戒权授予了教师,当时也有过一番讨论,且舆论大体支持教师惩戒学生。但近几年来,教师还是常常会有一种“无力感”。这种“无力感”从何而来?对此,《新华每日电讯》邀请北京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蒋安丽撰文,专门探讨了这种“无力感”的来源。
文章作者蒋安丽曾在中西部地区的一些高中展开过调研,因此有不少一手观察。文章指出:“部分老师的‘无力感’,源于一些学生对老师缺乏应有的尊敬,导致教师在日常教育和纪律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有老师说,相关管理规范初衷是保护学生权益,但在实践中,有时会被部分学生当作与老师博弈的武器。一旦出现问题,社会舆论往往更偏向学生,进一步束缚了老师,增加了纪律管理的难度。面对这些的变化,不少老师表示,因害怕引发更大纷争,只能选择忍耐,结果让自己陷入了被动与弱势的位置,成为‘隐形的弱者’。教师维护秩序和纪律的正当举措,受到很多无形束缚。一些教师只能在维护‘严厉管教’与‘听之任之’之间进退维谷。权威感丧失,一些工作很难开展,老师们只能感叹‘有劲没处使’。”
对此,作者提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学校、家长和学生四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重塑教育生态。其次,需要重新审视和挖掘传统文化的价值,创造性地汲取传统文化中‘尊师重教’的价值,将其内化成现代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社会对教育惩戒权持积极态度,提供的是宏观支持。而在微观层面上,学校的态度和家长的态度,是两个非常关键的具体节点。对此,《广州日报》评论文章《教师要敢用、能用、善用“戒尺”》直接点出了学校需要履行的责任。作者写道:“最重要的一点,不能让教师‘动辄得咎’。当前在一些地方、部分学校,只要家长来闹,校方立马低头‘认怂’;但凡师生因管教产生矛盾,错的一定不是学生。个别地方教育部门、学校甚至将家长投诉举报作为考核评价教师的指标之一,要求做到‘零举报’。教师哪里还敢拿自己的职业开玩笑?对此,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要真正挑起‘维护’之责、细化‘支持’之策,特别面对举报、舆情等压力,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有问题则惩处,无问题应撑腰,力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而非一味息事宁人、退步忍让。”
关于家长的态度,这篇文章则写道:“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还需家长支持。教育惩戒权,教育在前,惩戒在后;惩戒只是手段,目的仍在教育。但一些家长仍习惯于将它与体罚画等号,对教育惩戒权谈之色变。不少教师反映,最大的顾虑就是家长不支持、不理解。对此,家校沟通、解释引导等工作不可或缺。教育部门、学校等应进一步完善家校沟通机制,强化解读引导,让家长明白教育惩戒的意义、内涵、边界,进而理解、支持、配合。”
当然,支持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绝不等于支持“体罚”,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必须清晰,如此才能使各方准确理解相关精神,把教育惩戒权真正用好。清晰的界限,既能保护学生免遭体罚伤害,也能让教师不在“模糊地带”动辄得咎。
关于教育惩戒的原则和界限,此前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