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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卫生整治”打死放养家禽,村民小组有这样的权力吗?

发稿时间:2020-04-30 22:54:01 作者:杨鑫宇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打着“促进卫生,警示教育”的旗号,就能肆意滥杀农民家中放养的家禽动物吗?我想,但凡懂点法律,并且具备最起码的同情心,任何人都不可能同意这种残忍、粗暴、且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做法。但令人遗憾的是,不久之前,这样的场景,却在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发生了。

  4月26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澜沧某地村干部在村内四处游走,捕杀村民家禽的视频。爆料网友声称:当地为了迎接领导检查,活生生地把老百姓家里的鸡、猪、狗直接打死。4月29日,澜沧县政府回应称,视频中的场景确有发生,但并非是为了迎接领导检查,而是当地村民小组为整治环境卫生而作出的“警示教育”行为。针对此事,事发地的乡党委政府也对涉事人员“欠妥”的工作方法展开了批评教育。

  尽管在官方的澄清之下,这起事件被证实与“迎接上级检查”无关,经过有关部门的批评教育,类似的情况短时间内应该也不会再次在当地上演。但是,这起事件反映出的基层工作不良风气的问题,却依然值得我们关注与讨论。仅用“欠妥”两个字形容当地村干部的这种做法,显然说轻了此类现象的恶劣程度。也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做法为何错误,让法治意识在乡村基层深入人心,我们才能杜绝这种不良风气的蔓延。

  尽管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解释中,这种做法似乎有着良好的初衷,同时也有禁止放养家禽的村规民约为其背书。但是,良好的初衷与村规民约的加持,却不足以让这种侵犯村民财产的做法从非法变为合法。无论如何,村民小组都不具备对村民财产进行处分的“执法权”,因此,其抓走甚至杀死村民家禽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

  对于农户散养家禽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只有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才有资格作出判断,村规民约最多只能起到软性的引导、规劝作用。对于农村治理工作而言,村规民约的存在固然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但这却绝不意味着村民小组可以打着村规民约的旗号逾越法律,肆意妄为。

  此前,不少地方都出现过村规民约因为“管得太宽”而引发争议的负面新闻。其中有些地方禁止村民操办任何酒席,有些地方禁止村民披麻戴孝,并且制定了很不合理的“处罚条款”,而这些规定最终没有一条能经得起法律的审视。为此,基层工作者还应清醒地看到自己的权责边界,而绝不能自以为是地越俎代庖。

  尽管村民小组手中的权力,说起来其实很小,但是,这种以“警示教育”为借口捕杀村民家禽的做法,却同样是一种的滥用权力的行为。严格意义上,村民干部并非政府官员,其手中的权力来自于全体村民的善意让渡。因此,村民干部在行使这种权力时,一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二不能背离村民的利益。这起事件提醒着我们:权力不分大小,一旦缺乏约束,便有可能“出笼”作恶,对此,公众和政府还应共同加强对各级权力单位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