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指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本要求是“五统一、一开放”,其中一大举措是“持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统计核算制度和信用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围绕深化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税收因素带来的阻碍,有待进一步改革和突破。
破除生产地纳税原则的弊端
《决定》提出“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在税收的生产地原则(属地原则)下,地方政府会更加关注本地企业的生产行为,常常采取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限制本地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总部搬离辖区等,竞相通过税收优惠等税收竞争手段吸引外地企业入驻本辖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地和消费地分离程度加大。
加强消费统计与监测,实现“征管可控”。提高消费统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为消费地纳税原则下的“征管可控”打好数据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务部门数字化水平,以解决实行消费地纳税原则面临的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征管难度较大等问题。
改革税收分配机制,促进税收公平。一是将人口、消费等因素纳入增值税横向收入分配指标体系构建中,逐步推动分配方式从生产地原则转向消费地原则。二是关注留抵退税央地财政分担机制,明晰各区域创造的价值,精准实现税收科学分配。
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优化税制结构。按照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修改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实现“依法征税”。同时注重消费税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资源税等相关税种的协同性,避免重复征税。
规范税收优惠行为
当前,我国存在不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税收征管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税收洼地”。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GDP增长而采取核定征收、灵活税收监管等“放水养鱼”举措,一些地方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公平因素有所增加。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行为,建立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完善税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清理欠规范的地方性政策。首先,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及时清理与规范地方性税收政策,打破地区保护与区域壁垒。其次,新制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应由同级或上级人大决定,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大日常、专项与综合审计的力度,以“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
统一税务执法标准,推动税收监管公平统一。一是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操作标准与统一的税务机关基本服务事项处理方式。二是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少随意性执法与选择性执法。三是将企业基本信息、欠税信息、重大违法信息等集合发布在全国统一的税务信息网站中,便于公众查询与社会监督。
打造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一是打破唯GDP论,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营商环境优化等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减少地方政府单纯利用税收优惠吸引投资的情形,降低恶性税收竞争。二是引导地方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以优质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构建与完善地方税体系
完善央地财政关系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决定》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我们目前的地方税体系缺乏主体税种,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第一大主体税种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共享税,税收规模大幅下降。应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地方税体系:
改革税收制度,科学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应实现从以“物”为主体到以“人”为主体的转变,从流转环节征税向保有环节征税转变,逐步培育零售税、遗产税等地方税主体税种。还应坚持与完善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逐步扩充地方政府税收收入。
优化地方税税制结构,丰富地方税收体系。一是取消财政收入占比较低的、经济调节功能较弱的税种,同时将现行房产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合并成房地产税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拓宽个人所得税税目,增加上述税种在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性。二是与时俱进推进遗产税、赠与税、数字税等新税种,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
加快“清费立税”,建立辅助税种。“以税代费”规范地方政府收入行为,减少非税收入征管混乱等问题。并将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对新能源企业开征风光资源税等,作为辅助税种扩充地方税体系。
促进区域税收协同与征管合作
随着跨区域贸易占比越来越高,税源流动性越来越强,需要进一步促进区域税收协同与征管合作:
促进横向税收协调,提高跨区税费事项办理效率。首先,成立中央政府直管的区域税收协调部门,提升司法部门、仲裁机关、协调组织与财税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程度,针对性解决跨区贸易产生的税收收入分配问题。其次,以城市群、都市圈为试点,鼓励地区自发签订区域税收协调合作协议,稳步推动区域经济有序发展。
提高税务部门信息互通水平,实现跨区域联合监管。利用最新技术推广数电发票使用,加强区域间涉税信息的互通与共享,打造跨省办税无差别体验。借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立国内跨区域贸易税收案例库,推出区域投资税收指南、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等服务,逐步实现各区域之间稽查案件“同案同罚”,形成跨区域税费服务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
(作者詹新宇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执行院长,特聘教授、博导;靳取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詹新宇 靳取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5年07月13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