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1月19日《扬子晚报》)
“人肉搜索”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争议,诚如网民的比喻——“人肉搜索”就是“一只老虎,N个武松”。当“一只老虎”的隐私被集中搜索暴露于网络虚拟社区,并最终落地于现实生活,这只“老虎”就成了“透明人”。一方面,在“人肉搜索”面前,除了有炒作癖好的明星之外人人自危;另一方面,“人肉搜索”牵涉到的道德底线和法律边界随时有可能被突破。所以,禁止肆无忌惮的“人肉搜索”确有必要。
但是,“人肉搜索”也并非只有暴力的一面,其在网民参与公共事件以及揭露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参与审理“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法官曾表示,法院不是全盘否定“人肉搜索”,只是不支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肉搜索”。更重要的是,透过“人肉搜索”有限的积极层面,我们看到的是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主动性,尽管他们采取的方式“很山寨”。
所以,禁止“人肉搜索”的同时,也需要支持和保护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积极性。“人肉搜索”之所以能够盛行,有其信息采集便捷和传播渠道畅通等方面的原因。换言之,我们更需要致力于信息的充分公开以及传播的渠道畅通,否则即使禁止了“人肉搜索”,舆情依然会寻求一种新的表达方式。
正如法学专家们关于网络暴力的态度,“处理难点在于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二者之间,不能偏废一方而必须兼得,向“人肉搜索”说不,就需要在一个新的层面上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做到有破有立、有堵有疏。所以,禁止“人肉搜索”或许容易,但怎样畅通“人肉搜索”培养起来的舆情表达出口,更值得我们研究。 (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