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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有部惩罚性的“少年刑法”

发稿时间:2015-07-01 09:04: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近日,一个南安小学女生被围殴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海都记者了解到,事发6月17日中午1点多,被打女生为南安一小学5年级学生,打人者为初中生。据被打女生家人介绍,女生与打人者并不相识,目前南安警方已介入调查(据6月30日《海峡都市报》)。

  先无论警方最终调查结果如何,对于这样一群大致年龄都在十二三岁的孩子,即便情节、后果和影响再严重,施暴的初一女生也几乎受不到任何实际惩罚,造成的民事损失赔偿也只能由家长或监护人埋单,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未成年人在十四周岁以下触犯刑法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触犯刑法也是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对象,一般的违法行为即使被处以行政拘留,往往也只是“纸上执行”。原适用于未成年的劳动教养已经废除,带有惩戒意义,针对十三至十七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工读学校”也基本名存实亡,实际上,能够对未成人,尤其是十四周岁以下违法犯罪实施处罚的法律目前还存在“空白”,一部未成年保护法,也已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以至于在社会上流传“要犯罪趁早”的调侃。

  年龄超过四十以上的中老年人都有体会,现在的儿童早已非几十年前的孩子可比,物质生活的富足本身就让他们过早的“发育成人”,再加上社会环境的变化,普遍性的重视早期教育和接触各种信息机会的增多,现在十三岁的孩子远比几十年前的青少年在各方面更加“成熟”,在体现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违法犯罪的行为增多,手段多样也是不争的现实,尤其是某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并不是都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属于“年幼无知”,其“故意性”乃至经过“周密策划”的违法犯罪,甚至足以让警方一筹莫展,如果我们再用“老眼光”看待今天孩子的某些行为,甚至把某些不良行为任归咎于“不懂事”、“调皮”,不通过法规来“矫正”,仍然寄希望家长“加强教育”或“加强监护”来促其“改邪归正”,不但收效甚微,反而会让这些孩子更加有恃无恐,在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近些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不但逐年增多,并且有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而我国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法律规定既给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惩处”定下大的“基调”,同时也让很多司法部门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产生某些“消极因素”,大事则化小、小事则化了。这从近一段时间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就可见一斑。实际上,不要简单的看待这些“大学生欺负小学生”、“学姐狂扇学妹耳光”,稍微留意一下就不难发现,几乎每一起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一方都不是孤立的个人,更不是单纯的“以大欺小”,施暴一方背后往往都有“团伙势力”,教育专家也指出,现在一些中小学学生,尤其是某些女生,受到社会环境和某些影视剧的影响,往往热衷在校园内外“拉帮结伙”,甚至与社会无业人员相互“勾结”,对弱势家庭的同学或低年级学弟学妹恃强凌弱,甚至敲诈勒索、暴力相向。但无论后果如何严重,能给这些未成年施暴者的处理往往还是交给家长“严格教育”。

  显然,对于心态与智商已经趋于成熟,甚至早已超越身体年龄智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惩戒也有必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实也迫切需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施惩罚性质的“少年刑法”,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发达国家某些先进的少年司法体系,在一些发达国家,除了有比较完善的保护未成年法规法律之外,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所建立的“少年刑法”也发挥出重要作用,尽管这些少年司法体系中普遍不存在“死刑”,但对于某些有别于成人却极符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最高可能被处以“终生监禁”,设立“少年刑法”的目的,既是一种处罚,更是要让未成年人从小就“感受”到违反法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从小养成尊法敬法的良好习惯,这不仅符合我们的现实“国情”,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甚至推动法治社会进步同样都具有积极意义。(朱永华)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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