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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需要用监管拧紧“瓶盖子”

发稿时间:2021-08-27 08:51:00 作者:郝冬梅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北京国贸附近公司众多,客流量巨大,周边有多家中高档西餐厅。近日,有媒体记者调查发现,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多个店家以酒水服务费、酒具使用费、杯子租赁清洗费等名义,每瓶收取少则100元,多则三四百元的“开瓶费”。记者已将采访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向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

  关于“开瓶费”的纠纷,一位律师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其实,对于一些酒店的这类霸王条款的“花名”,大家都是心知肚明。无论是叫“开瓶费”,还是叫“服务费”“清洗费”“器皿费”都是换汤不换药。然而,面对餐饮服务行业的优势地位,消费者即使知道这些是霸王条款,似乎也只有吃“哑巴亏”的份。

  当然,有人会说,饭店那么多,消费者有充分选择权,你可以去,也可以不去。对于存在霸王条款的酒店你不去不就得了?乍一听似乎是也说得通,然而仔细想来,却是避重就轻、是非不分的狡辩。

  即便消费者可以选择“去”或者“不去”这些存在霸王条款的酒店,这种“开瓶费”之类的现象难道就应该存在吗?这符合市场规律吗?这符合市场秩序吗?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开瓶费”高达数百元,这符合基本的劳动价值吗?开个酒瓶子那么简单的事情,何以如此“高高在上”?难道因为餐厅“高大上”,连开瓶器也“鸡犬升天”,突然升值?

  消费者与商家因“开瓶费”引发诉讼,在20年前就已经有相关案例。消费者与商家起争端的开瓶费国内第一案发生在广州。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到某酒楼吃饭,被收取“开瓶费”20元。对于该不该收费,消费者和商家打起了官司。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酒楼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服务费,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基本原则。对于顾客到店内消费时自行携带酒水,餐厅收取“开瓶费”一事,海淀法院曾经审理过北京市首起案例。原告王子英与客户到某酒楼用餐时自带一瓶白酒被收取100元“开瓶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酒楼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判定全额返还消费者“开瓶费”。

  由此可见,“开瓶费”之类的收费是违法的行为,早在20年前已是“一锤定音”,何以到如今还不收敛,仍在大行其道?并且,有关“开瓶费”的监管也并非是什么新奇事物,可“开瓶费”为何还高高在上?想要将此类问题的“瓶盖子”拧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不给有关商家钻空子的机会。同时,监管也绝不能放松,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商家,务必依法依规予以惩戒,让消费者感受到切实的公平与合理。(郝冬梅)

责任编辑:朱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