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司法案件,也是在关心社会公正和自身正当权益。昆山“砍人案”让人牵挂,人们是想从中读取“当自身和家人遭受不法侵害时该如何自卫”的关键信息。
9月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就该案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终认定,“昆山砍人案”中骑自行车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一百次详尽的法律条款释义,不如一次生动的公正案例判决。昆山“反杀案”给公众上了一次生动的普法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公民生命权受到严重侵害时,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期望每个公民像黄飞鸿一样“点到为止”全身而退。“昆山案”对“特殊正当防卫”给予的声援,让“正当防卫”挺起腰杆,不致在犹豫不决中让生命遭受更大侵害。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龙哥”因行凶遭到防卫而毙命,法律条款允许的“特殊情况下的无限防卫”,也是正当防卫,法律不能苛求人在防卫过程中都能“绝对理性”。
应该看到,过去在认定“正当防卫”时,时有犹豫不敢担责和稀泥之举,使得“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很模糊,导致公民在维护自身生命权时因担心“防卫过当”而丧失最有利时机。有研究者从226份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其中绝大部分判决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只有6%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公民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对公民在保护自身生命权上予以最大声援和救济。出于对“防卫过当”认定的恐惧,有人戏称生命受到威胁时最好的办法是“跑”。“昆山案”的司法认定,则是最大程度上为捍卫自身生命权撑腰,这次司法机关对于海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在实践中扩展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今日,法律对“正当防卫权”的规定和捍卫,体现出“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文明理念。除了要有“正当防卫”条款,还要积极大胆认定,决不让公平正义悬置。守卫公平正义,就是要对不正义绝不退让。“昆山砍人案”认定“正当防卫”,公平正义不仅存在于法律条款中,也是公民用自身信念和行动坚决捍卫的实体存在。(程振伟)